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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5〕9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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