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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司法改革一定要突破
发布日期:2008-12-22 11:24:06 信息来源:金羊网(广州)字号:[ ]

  当代中国司法权配置的缺陷一目了然:司法权有泛化趋势,有太多部门行使司法权,法院的权威受到严重侵蚀。甚至存在着司法权结构倒置的现象:前置的程序反而控制法院的活动,导致法院角色矮化,整个司法体系运转失常。

  作者:秋风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司法体制改革将或将有较大动作。应当说,这是一个明智的决定。鉴于当下社会、政治情势,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比其他改革更为紧迫。而要让司法发挥作用、解决社会问题,首先应厘清司法的性质及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能够及应当扮演的角色,进而进行明智的制度变革。

  优化司法权配置

  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由多个层级的多个部门的多种权力组成:警察部门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法院的审判权。不过,归根到底,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判断之权,因而,司法权的枢纽是法院的审判权,其他司法部门的权能都应服务于法院向当事人提供救济这一目的。

  以此来衡量,当代中国司法权配置的缺陷一目了然:司法权有泛化趋势,有太多部门行使司法权,法院的权威受到严重侵蚀。甚至存在着司法权结构倒置的现象:前置的程序反而控制法院的活动,导致法院角色矮化,整个司法体系运转失常。

  比如,中国现行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在全世界可谓独一无二: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甚至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司法流程的前半部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却缺乏有效监督。除了审查批捕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均不属于刑事追诉的必经程序,检察权高度虚化。

  优化司法权配置,就是要按照司法的性质,理顺司法各部门的关系。关键是突出法院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的监督与控制。显然,警察部门的刑事侦查活动最终是服务于公诉的,因而,检察机关提早介入警察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合乎逻辑的。由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则属于本末倒置,在现实中,检察官站在法官之下,也根本做不到这一点。

  重整法院体系

  整个司法体制的枢纽是法院,法院能否恰当地行使其判断权,取决于法院体系的安排是否合理。首先在横向上,法院相对于同一层级的行政、政治部门保持独立性,相对于其他司法部门享有足够权威。其次在纵向上,高级法院与低级法院之间保持合理的关系。再次,同一家法院内部的管理模式比较合理。

  应当说,中国的法院目前在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都存在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严重行政化:在整个政府结构中,法院被当成一个普通的行政机构对待;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隶属色彩;法院内部的管理也类似于行政机构。警察权、检察权本身就带有行政色彩,因而警察、检察机关的行政化尚可接受,法院的行政化却是与法院承担的职能之性质不相容的。法院行使的是判断权,判断有赖于法官个人的理性,行政化只会妨碍法官积累和运用其司法的技艺理性,并让行政、政治部门的权力、让其他司法部门和法院内部的行政性权力轻易进入法院审判过程中,损害司法公正。

  因此,优化司法权配置,首先要从多个角度入手,解决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一个较为大胆而可行的方案是对现有法院体系进行重整,建立两套法院体系:中央法院体系与地方法院体系。中央法院体系与行政区划脱钩,摆脱地方行政、政治部门的控制,以个案方式监督地方官员,维护中央政府和法律的权威。

  关于法院权威配置还涉及一个问题:法院的执行权,包括执行本院判决,及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政令。应当说,法院的权威在于其判断,执行乃是行政部门的事。因此,法院建立一个庞大的、拥有强制权的执行局,乃是自行走上行政化之路,与司法的正确性质背道而驰。执行权应当配置给行政机关,如警察或司法行政部门,这也可以避免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当事人无从对执行权之行使寻求救济的尴尬。

  培育法律人群体

  与其他权力一样,司法权是要由人来掌握和运用的。但从事司法者所需要的品质和技艺,与其他政府部门人员是有重大区别的。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恰当地行使其判断权的前提是,信仰法律,具备司法的技艺理性。为此,法官必须职业化。在一个职业化的制度环境中,法官将可逐渐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通过自己的学习、实践、思考,积累形成技艺理性。

  不过,法官职业化不等于法官官僚化。法学院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即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这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法官的来源应当更为广泛,更多地从律师、法学者、检察官等人士中选任法官。他们构成法律人共同体,因为共同从事法律职业而具有共同的信念、技艺。

  法治离不开这样一个群体。它是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配套措施。法官独立审判就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干预法官的审判活动,人们经常问一个问题:那么,谁来监督法官?唯一可能的监督者就是法律人共同体。坚守法律条文的律师、检察官可以在法庭上以必要的程序抗衡滥用权力的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可以矫正下级法官的错误,法学学者可以对法官的不当判决进行剖析、批评。这样的监督的效率,一点也不弱于行政、政治监督。

  因此,创造一个宽松环境,让法律人群体发育其自治机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这样一个群体将把法律精神灌注于社会各个层面,当可有助于良性社会秩序之生成与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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