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电业(供电)局: 为切实推进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促进光伏技术的进一步突破及其产业化,将我省光伏产业打造成具有竞争优势的新兴产业,经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按照有限、适度、多方合助、可持续的原则,对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意见如下: 一、政策扶持范围 到2012年省政策扶持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总装机控制在50兆瓦以内。政策扶持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4项条件: 1、列入国家资金支持的; 2、采用本省企业生产的最新技术和竞争优势的光伏产品和组件的; 3、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的; 4、装机容量不小于200千瓦的。 二、政策扶持标准和渠道 为把国家扶持的光伏发电项目落实好,并充分发挥这些项目的示范效应,同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推广原则,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投资、运营,实行国家、省、项目所在地政府扶持和业主以及光伏产品供应商承担的方式。其中省采取电价补贴方式,上网电价按当年燃煤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0.70元/千瓦时结算,全省电价补贴电量按不超出光伏总发电量的70%掌握;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项目资金补贴进行扶持。 三、政策支持办法 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工业局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并网电量收购管理办法、光伏发电电价电费结算管理办法、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技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资金补贴办法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电力工业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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