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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嘉兴市区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0-04-09 11:24:38 信息来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字号:[ ]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嘉政发〔2008〕54号)以及《2010年度嘉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嘉房委[2010]0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受理2010年度嘉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2010年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法定假日除外),受理地点: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需要申请的家庭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家庭户主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为切实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市区廉租住房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保障方式,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为具有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分为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两种:

  (一)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家庭。

  (二)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9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40元/月)的2.5倍(含) (10200元/年)以内的市区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一)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上述证件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二)本年度廉租住房申请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成员的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

  3.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至公告之日(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三)申请人

  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申请人:所持有的证件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异需满3年(含)。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0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异满3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四、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二)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的房改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2.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的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房屋(包括期房)等。

  3.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实缴租金不高于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2005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和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面积(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5.申请家庭成员属2005年1月1日(含)后离异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2005年1月1日(含)后至离异前已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的核定住房面积。

  6.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下列房屋面积可不计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特殊病种的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申请审核

  (一)受理

  廉租住房申请每年一次,申请家庭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财产分割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及复印件、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4.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准;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盖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09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和第一次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5天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审核和第二次公示

  1.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社保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理由。

  2.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理由。

  3.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登记结果。

  4.对获得保障登记的家庭,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一)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二)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可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申请家庭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房面积-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可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七、保障形式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形式

  未承租公房的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含)的。[年龄计算至公告之日(含)]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且所有家庭成员均无房的。[无房指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为零,年龄计算至公告之日(含)]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因廉租住房套型因素,对符合以上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保障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以1.4倍标准发放。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1.4倍补贴标准发放。

  廉租住房的实物分配根据房源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法来确定廉租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

  因房源不足而轮候的家庭可以先自行租赁住房,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1.4倍补贴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金减免保障形式

  现承租公房的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采取以下发放程序:

  1.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财政从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

  2.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计算,一般按季度发放。

  八、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25%收取。

  (二)2010年度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3元,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1元。

  月租金补贴额 =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金额标准

  在保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贴金额自2010年年审后开始按新标准调整。

  (三)廉租住房租金减免标准为: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九、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三)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具体年审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办法。

  (四)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法律责任

  (一)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三)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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