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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6-266480 文号: 嘉政发〔2016〕35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7-27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 2016- 07- 27 17: 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建立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答: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便:一是由于身有残疾,导致收入低且额外支出大,生活困难;二是由于残疾程度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国家为了减轻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专门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二)我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有何特点?

  答:我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是在整合原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相关政策又对接国家两项补贴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而建立的。与国家政策相比,我市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第一,制度建设有创新。在国家、省建立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市当前残疾人生活救助、照护费用支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界限、细化补贴档次,建立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标准设定更科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我市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市分为三档: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三,覆盖人群有突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按省里的要求从原来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18-60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扩大至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凡是市本级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如户籍地与残疾人证发证地不符的,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换发残疾人证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四)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是否计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答:不计入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六)已经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未成年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已经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不能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如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不可以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但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寡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九)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十)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凡是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18至60周岁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一)已经纳入城乡低保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可以,纳入城乡低保残疾人都可以叠加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二)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下列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各地出台的生活补贴政策,凡是同一指向的,原则上均不能重复享受,或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十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收入应怎么进行核定?

  答: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核定。其中残疾人收入,是指残疾人本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应计入个人收入的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共有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

  (十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如何申请?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初审(乡镇或街道)——审核(县级残联组织)——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发放(残联组织)。

  (十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答: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已经审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二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采取社会化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得用现金形式发放。

  (十七)何种情况下应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当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或收入增加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除非有特殊规定,应自次月开始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原无固定收入生活补贴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享受人群从除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和享受托(安)养政策以外的无固定收入残疾人调整为所有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本人收入在低保及低保边缘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扩大了补贴范围;二是发放对象从仅限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扩大到其他年龄段残疾人,避免了年龄上的悬崖效应;三是收入核定从无固定收入残疾人规范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与社会救助对象基本一致,解决了收入核定难题;四是补贴标准从固定标准转变为与当地低保标准挂钩,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

  (十九)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凡是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都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而需要照护服务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二十)已经就业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无论就业与否,只要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有关,而与其经济状况无关。

  (二十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设定为三档,2016年省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

  (二十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应依据什么进行动态调整?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依据主要是护理支出变化特别是当地社会平均护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护理支出原则上按照一名护工平均护理四名重度残疾人计算。

  (二十三)何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机构托养照料服务并上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审核同意,方可上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即:一是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二是当地拥有合适集中托养机构;三是残疾人及监护人(亲属)提出申请。实行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对象一般应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二十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次如何确定?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档: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指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凡是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均不属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

  (二十五)什么情况需要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答:对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次认定划分,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应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第三方评定,作为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补充办法,一般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残疾类别、等级不能反映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

  2.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

  3.同一类别、等级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异明显,无法通过等级直接认定的;

  4.初审公示后或当地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有异议,社会反映较大的;

  5.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二十六)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组织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是评估小组评估。评估小组一般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托养或养老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以及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村(社区)干部、残疾人代表等组成;二是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一般为具备评估资质和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社会福利机构、评估中心等机构。

  (二十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如何申请?

  答: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流程相同。

  (二十八)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要求基本相同。

  (二十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如何发放?

  答: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三十)何种情况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答: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家庭缺乏照料条件或家庭照料服务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当地具有能够提供照料服务的专业机构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府购买残疾人照料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按省财政厅、省残联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何种情况下应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当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应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三十二)已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后同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是否需要退出?

  答: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对于已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满60周岁以后同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选择是否退出,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十三)发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接受照料服务(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未达到规定服务标准要求的怎么办?

  答: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十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与原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相比,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答:一是取消了年龄段的限制(二级重度残疾人);二是统一补贴标准,不再划分贫困和非贫困;三是扩大了补贴类别、等级覆盖范围,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包括在内;四是细化了补贴档次,覆盖面更广,更加公平合理。

  (三十五)如何对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答:一是建立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通过残疾人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及时申报、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及乡镇(街道)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则退;二是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网络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如死亡信息、残疾信息、社会救助对象核定信息等),避免少发或多发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三十六)如何做好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新旧制度的衔接?

  答: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政策将停止执行。各地应及时出台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原享受对象符合新制度发放条件的,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补足;新制度扩大的对象,也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补发;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对象,则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三十七)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所需经费如何落实?

  答: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三十八)发现截留或挪用、移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应如何处理?

  答:发现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机关:嘉兴市民政局

  解读人: 吕皓

  联系电话:0573-8395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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