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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505 文号: 嘉政发〔2017〕4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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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 12- 11 17: 14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意义。引导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在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中承担社会责任。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

  (二)制定目的。通过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健全保障措施,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切实控制和降低担保费率,积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挥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在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制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意见》共四个部分:(1)总体思路;(2)主要内容;(3)保障措施;(4)附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是总体思路,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

  二是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策导向,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做精做强,推进规范发展。通过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落实相关帮扶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托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三是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促进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四是附则,明确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意见,共同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三、术语释义、实施日期

  (一)术语释义。主要有:

  (1)“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控股、参股以外的融资担保机构。

  (2)“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户均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担保业务,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小微企业,突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拟股改、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

  (二)实施日期。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自2017年12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陆庆庆,联系电话:820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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