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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519 文号: 嘉政发〔2017〕20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18

《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 2017- 12- 18 11: 26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一、嘉兴市出台《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主要背景

  我市出台《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背景是我 市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底,嘉兴市户籍人口为352.12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8.19万人,与上年相比,老龄人口总量增加3.25万人,增幅为3.8%,老龄人口增幅比户籍人口增幅高3.1个百分点;老龄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达到25.05%,比上年提高0.74个百分点。我市老龄人口总量居全省第7位,但老龄人口占户籍人口之比居全省第2位,比全省平均水平(21.1%)高出3.95个百分点,比最低的温州市高出7.91个百分点。

  二、嘉兴市出台《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意义

  我市出台《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并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三、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对其生活护理和与生活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提供基本保障。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需要另行缴费吗?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不需要另行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在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六、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有什么规定?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同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七、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的参保人员,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是指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

  

  八、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申请如何提出?

  由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申请表》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经定点服务机构初步筛查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居家人员也可向所属村(社区)提出,村(社区)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由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九、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方式有哪几种?

  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其本人或代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服务方式接受长期护理服务:

  (一)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接受定期上门居家护理服务。

  十、长期护理服务由谁提供?

  长期护理服务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其他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个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十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哪些?

  经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审核评估,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签订长期护理服务协议的可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主要有: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十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有哪些?

  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是定点服务机构中的执业护士,参加专业护理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包括经过护理实践培训并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的长期失能人员近亲属。

  十三、长期护理护理项目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具体项目以《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目录》为准。

  

  十四、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定,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等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自负;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如何?

  最高支付限额内,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的按70%支付;定期上门居家护理的按8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目前为: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定点医疗机构为2400元/月、定点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为3000元/月,定期上门居家护理为1200元/月。

  十六、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由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发生的;

  (五)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十七、长期护理费用如何结算?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联网结算,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服务机构记账;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支付。

  十八、长期护理费用何时需要结算?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失能人员应与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一)停止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服务的;

  (二)因中断或终止参保,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三)逢结算年度的;

  (四)接受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满3个月或定期上门居家服务满1个月的。

  十九、违反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待遇申请、接受评估、接受护理服务、费用结算时,应当出示其社会保障·市民卡,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凭证。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社会保障·市民卡。

  参保人员违反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并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可向用人单位或社会通报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闵建华

  联系电话:8383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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