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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493 文号: 嘉政办发〔2017〕25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5-0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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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 05- 04 10: 54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意义。根据市人大前期调研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并为下一步开展《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做好准备,我委借鉴了国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先进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着手起草了本《实施意见》。

  2.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有序推进住宅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对照群众反映强烈、频繁出现的难点和部门监管中的“短板”问题,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综合协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体系。

  3.依据。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19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框架。《实施意见》分5个部分:(1)总体目标;(2)基本原则;(3)主要措施;(4)保障机制;(5)附则。

  2.内容。一是总体目标,阐述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综合协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二是明确了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需遵循“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多种模式,分类管理”、“市场主导,政府扶持”三条基本原则。三是提出了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四点主要措施,分别是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老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及保障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以及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四是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以及加强督查考核三点保障措施。五是附则,明确施行时间。

  三、术语释义和实施日期

  1.术语释义。

  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位收益、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经营的收入,物业服务用房的收益等。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决定其分配使用。

  2.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解读人:李国明

  3.联系电话: 8287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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