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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8-266523 文号: 嘉政发〔2017〕5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1-08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 2018- 01- 08 09: 26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审什么:全面审查+新旧兼顾

  审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新旧兼顾:规范增量,防止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省政府要求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存量,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现阶段最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便于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国务院34号文没有对机关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做出统一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建立。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我市《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

  外部监督:《实施意见》规定了两类外部监督方式:一是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社会公开。

  3、怎么审: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原则禁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贯彻执行。国家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实施国务院34号文有关要求,不得擅自缩减审查范围、降低审查标准。我省《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意见》在审查标准设定上与34号文一致,共四个方面(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明确了18条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再加上两个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我省《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意见》中的例外规定与国务院34号文规定一致,为防止例外规定的滥用,设置了两条限制性条件,只有符合此两项条件才能适用例外规定: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不通过限制竞争就无法达到政策目的;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即不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方案。同时,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解读人:周玉琴。

  3.联系电话:0573-8208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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