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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19-11-14 14:46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自2008年设立以来,对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质量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市评审办对《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市政府于2013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市评审办先后4次组织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2016年将质量奖名额由3家增加到5家,并增设提名奖。因修订内容不多,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待以后修订内容较多时再一并修订《管理办法》。今年,结合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会议精神,有必要修订《管理办法》。一是质量提升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均提出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要求。二是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今年省政府将“品牌企业销售占比”纳入了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成为考核我市品牌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政府质量奖企业数是品牌企业数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大品牌企业主要是政府质量奖企业的比重。三是引导更多的企业创奖。市长质量奖设立以来,全市共有42家企业(含提名奖)获奖,对鼓励更多的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了梯度培育政府质量奖企业,在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基础上增设创新奖,增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奖励政策,鼓励我市优秀的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及省政府质量奖。目前嘉兴只有1家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家省政府质量奖,1家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同时,本次修订也为县(市、区)奖修订提供参考和依据,推动市县两级质量激励制度建设。

二、修订过程

今年以来市评审办多次组织调研,结合“三服务”活动下基层、走企业,听取意见建议。收集成都、西安、宁波等10个省内外城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情况,了解掌握其他地市的具体做法。提出了修订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进一步确定了修订主要内容,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6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6月17日,我办通过函告的形式征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市评审办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共7条,其中采纳5条,不予采纳2条。市评审办根据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 7月22日下午,市评审办又组织召开《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座谈会,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14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与会人员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了意见建议,教育局建议加入市长质量评审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提出重大安全事故比较宽泛,建议未出现安全亡人事故作为评定的标准财政局提出建议在奖励金额中加入一次性”的表述7月29日评审办社会发出《关于<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三、修订主要内容

评审办结合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实施情况,主要在奖项设置、组织管理、申报条件及表彰奖励等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增设奖项。将提名奖由不超过2个改为不超过3个,并增设创新奖,将未入选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候选企业均列入创新奖,奖项总数不超过16个。二是组织管理。增加了评审委成员单位,新增教育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三是申报条件及程序。放宽了申报门槛,将申报条件中已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除外)删除。将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作为优先推荐。四是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每家奖励50万元(原规定不变)、提名奖每家奖励20万元。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市评审办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现作以下说明:

(一)采纳的意见

1.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第十一条第四款,建议修改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严重失信记录”。第二十条修改为“申报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上述两条分别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我办认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建议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依据,予以采纳,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述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2.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第十三条“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建议明确不需要企业提供各个部门的守法证明,企业是否有违法记录,由市评审办统一发相关部门核实。我办认为这一建议符合“最多跑一次”的精神,为企业减轻负担,予以采纳。

3..市财政局建议删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涉及创新奖及其奖励的相关表述。我办认为,为了更好地引导更多的企业追求质量争创政府质量奖,扩大政府质量奖的影响,建议增设创新奖。采纳创新奖不予奖励的意见。

4.市财政局建议删除涉及中国质量奖及其奖励的相关表述,我办予以采纳。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

1.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议考虑市长质量奖的动态变化,设置复评周期和奖项有效期,以提高市长质量奖的权威性。2013年《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设复评周期和奖项有效期,作为年度奖,与《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故不予采纳。

2.海宁市评审办建议对荣获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提名奖的组织也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我办认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已经对省政府质量奖设定奖励政策,故不予采纳。

(三)关于评审频次和奖项名额的说明

关于评审频次的说明:经了解,省奖设定为每两年一次,其他城市有两年一次也有一年一次,考虑到嘉兴政府质量奖品牌企业阵容不大,需要加大梯度培育和创建力度,因此按照2008年设立市长质量奖的惯例,保持每年评定一次。

关于奖项名额的说明:本次修订在原有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基础上,增设了创新奖,一方面参照省奖的修订,也有创新奖的奖项;另一方面是着重鼓励和维护企业的创奖积极性。在奖项的名额设置上为“5+3+N,即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家,提名奖不超过3家,N为候选企业中未选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余企业,候选企业为“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数量的2倍”(即16家)。举例说明,若2019年申报企业为30家,经资格评审、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不超过“5+3”的3倍即24家,经综合评分后将有不超过“5+3”的2倍即16家企业作为候选企业,经投票表决,如果市长质量奖5家、提名奖3家,则创新奖为8家。这些规定将在《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