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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9-04-01 10:5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8年3月、9月共召开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7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决算报告和2018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草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市中心内设办公室、稽核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使用管理科、资产保全科5个职能科室,在嘉善、平湖、海盐、海宁和桐乡设5个分中心,其资金独立核算,实行分帐管理,并对当地政府负责。从业人员120人,其中,在编84人,非在编3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 2706家,实缴单位19435家,净增单位1816家;新开户职工11.19万人,实缴职工63.98万人,净增职工5.35万人;缴存额98.76亿元,同比增长13.22%。2018年末,缴存总额665.42亿元,同比增长17.43%,缴存余额225.79亿元,同比增长11.30%。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与去年比无变化。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75.84亿元,同比增长25.48%;占当年缴存额的76.7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439.64亿元,同比增长20.8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8万笔23.3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11.90%。其中,市中心0.33万笔9.56亿元,嘉善县分中心0.06万笔1.68亿元,平湖市分中心0.12万笔3.84亿元,海盐县分中心0.12万笔3.39亿元,海宁市分中心0.07万笔2.31亿元,桐乡市分中心0.08万笔2.59亿元。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7.16亿元。其中,市中心11.45亿元,嘉善县分中心2.16亿元,平湖市分中心3.27亿元,海盐县分中心3.22亿元,海宁市分中心3.39亿元,桐乡市分中心3.67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15万笔381.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8%、6.52%。贷款余额193.73亿元,同比下降1.9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5.80%,比上年同期减少11.5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6家,与去年比无变化。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8年未作国债投资,期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8年融资3.50亿元,归还12.8亿元。2018年末,融资总额66.95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4.98亿元。其中,活期0.3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8.01亿元,1年以上定期1.5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5.13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85.80%,比上年同期减少11.5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70327.58万元,同比增长0.30%。其中,市中心29285.19万元,嘉善县分中心5894.36万元,平湖市分中心8713.38万元,海盐县分中心7938.67万元,海宁市分中心9215.55万元,桐乡市分中心9280.43万元;存款利息7833.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2492.81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3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36633.05万元,同比下降11.89%。其中,市中心15066.10万元,嘉善县分中心3192.09万元,平湖市分中心4963.09万元,海盐县分中心4044.73万元,海宁市分中心4616.69万元,桐乡市分中心4750.35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2164.76万元,归集手续费0.0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774.81万元,其他1693.4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33694.53万元,同比增长18.05%。其中,市中心14219.09万元,嘉善县分中心2702.27万元,平湖市分中心3750.29万元,海盐县分中心3893.94万元,海宁市分中心4598.86万元,桐乡市分中心4530.08万元;增值收益率1.58%,比上年增加0.0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0927.6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692.4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74.46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692.4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057.7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646.85万元;各分中心上缴至当地财政部门,嘉善县分中心上缴870.22万元,平湖市分中心上缴382.41万元,海盐县分中心上缴1037.33万元,海宁市分中心上缴1088.10万元,桐乡市分中心上缴1032.79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7886.2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7425.0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4945.37万元,嘉善县分中心提取5908.84万元,平湖市分中心提取9226.52万元,海盐县分中心提取9016.25万元,海宁市分中心提取8316.49万元,桐乡市分中心提取10011.5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3984.89万元,同比增长7.27%。其中,人员经费2708.46万元,公用经费565.15万元,专项经费711.28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55.0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93.75万元、239.08万元、422.23万元;嘉善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46.0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53.11万元、22.98万元、70.00万元;平湖市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24.5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91.85万元、40.77万元、91.91万元;海盐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75.4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62.98万元、53.32万元、59.15万元;海宁市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83.5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50.06万元、65.49万元、67.99万元;桐乡市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00.2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6.71万元、143.51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59.48万元,逾期率0.082‰。其中,市中心0.034‰,嘉善县分中心0.596‰,平湖市分中心0.001‰,海盐县0.003‰,海宁市分中心0‰,桐乡市分中心0.18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其中市中心经财政部门同意,按65%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0927.66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77886.23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9.18%,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9%。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8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0.31%、9.12%和13.2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80%,国有企业占5.75%,城镇集体企业占2.92%,外商投资企业占4.7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9.5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8%,其他占8.5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41%,国有企业占11.02%,城镇集体企业占2.39%,外商投资企业占14.0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2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2%,其他占7.60%;中、低收入占 96.70%,高收入占3.3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2.19%,国有企业占4.40%,城镇集体企业占1.05%,外商投资企业占15.78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4.6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2%,其他占10.23%;中、低收入占99.65%,高收入占0.35%。

(二)提取业务:2018年,21.3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5.84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0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8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66%,租赁住房占1.42%,其他占0.1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9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9.50%)。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4.75%,高收入占5.2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4.5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45%,比上年减少2.3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58311.4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4.72%,90-144(含)平方米占57.83%,144平方米以上占7.45%。购买新房占34.6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1.01%),购买二手房占64.9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4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4.8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4.8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5.78%,30岁-40岁(含)占51.46%,40岁-50岁(含)占18.66%,50岁以上占4.10%;首次申请贷款占89.2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72%;中、低收入占96.73%,高收入占3.27%。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278笔8159.40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5769.5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6626.3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5.93%,比上年减少1.2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管委会人员调整情况

本年度因领导调动、分工调整等原因,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调整了3位委员,新增3位委员根据公积金管委会章程行使委员职责。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基数调整。本年度全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最低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当地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12%,企业单位5-12%。

2.政策调整。2018年4月3日出台《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暂行办法》(嘉公积金〔2018〕18号)。

2018年9月25日出台《关于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8〕42号)。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高起点推进“一网通办”。 顺利推进业务平台建设,成功通过住建部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双贯标”验收,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成为新标准下全国首家通过住建部验收的市级公积金中心。实现公积金业务系统直连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期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除省厅规定的不宜网办事项外,其余23项全部开通网上办事和移动办事,涉跑事项“五星级”比例达到100%,业务受理离柜率近70%。“浙政钉”实现全员覆盖,内部通知等文件流转、信息传送均通过政务钉钉进行,钉钉日均活跃率不断提升,已接近100%。

全方位突破“一证通办”。加快推进数据共享,根据办事事项分类,认真梳理共享数据需求,61项外部单位提供数据项已全部获取,省厅规定的11项公积金民生事项均已实现“一证通办”,“一证通办”事项占公积金民生事项比例达65%。认真贯彻落实“八统一”要求,确保申请材料只减不增。及时更新涉跑事项办事指南,全部取消办理业务复印件,职工办理业务时只需提供原件,申请材料现场扫描,为“最多跑一次”事项电子化归档、数字档案运用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取消提取申请表,利用电子印章,职工自助打印公积金证明。

(四)优化服务情况

全面提升、优化服务,多网点助推“全市通办”。升级打造公积金延伸网点服务圈,延伸网点业务占比不断攀升,接近60%。延伸网占受理全部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就近跑一次”事项达17项。全省率先与建行、不动产登记部门合署对外服务,贷款、办证全流程业务一厅办结,市中心与建行合作先进经验在浙江日报刊登。开通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用户人数超15万。年末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达5.8万人,较年初增长4.4万人,实现随时预约、精准预约,提前告知办理时限,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五)本年度荣誉获得情况

省级文明单位;

(六)其他事项

2018年度全市通过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资金达15.28亿元,累计26.36亿元。

七、指标解释

1.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4.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5.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8.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9.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10.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3.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6.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8.国债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金额。

19.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20.融资总额:指截至年末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21.融资余额:指截至年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22.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3.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24.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内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5.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6.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包括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7.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末历年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28.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2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1.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2.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33.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对年度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就业的,以最后就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

34.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35.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36.当年提取人数:指当年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人数,同一职工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

3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38.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整个贷款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39.职工贷款按参贷人数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按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个数分类。

40.贷款职工按借款人年龄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主借款人的年龄分类。可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号和贷款发放时间进行推算。

41.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42.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43.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