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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下限下调202元/月

发布日期:2019-05-23 08:11 信息来源:嘉兴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月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从原来的752元/月调整为550元/月(下调202元/月)。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嘉兴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从原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调整为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因此,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在原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设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原设定的其他缴费档次标准不变。

  各地已选择按原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调整后,均按增设的550元/月标准缴纳,不愿按增设的550元/月标准缴纳的,可于2019年5月25日前至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举例来说,如灵活就业人员王某,2019年4月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选择第一档,即752元/月,5月养老保险缴费自动调整为550元/月后,如果王某仍需选择752元/月的缴费档次,可于2019年5月25日前至社保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选择范围更大,选择低基数的人员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使选择具有更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