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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公司设立(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一件事”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9-24 15:3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二手车交易公司设立(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适用对象: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照后备案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

四、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市场主体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采集表》)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 住所使用证明。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材料)

2)盖有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表(共享材料)

3)办公场所(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共享住所信息)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共享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自行下载电子证照。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