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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开办“一件事”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9-24 15:39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洗车开办

适用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应具备的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洗车场,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 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信息采集表);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2. 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信息采集表);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信息采集表);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 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信息采集表);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信息采集表(共享材料);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共享材料);

3. 预处理设施建设;

4. 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5. 市政部门出具的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

6.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7. 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除第1-5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人承诺书,第6-7项材料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人申请一般审批需一次性提交第1-7项材料。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由申请人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无需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 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公示→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时间),环境影响登记表自行备案即可。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报者可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由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