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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司法局“三对接”推进律师参与法院执行工作

发布日期:2020-06-30 17:36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海宁市司法局主动对接人民法院,从财产调查、矛盾纠纷、权利救济三个方面加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推进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

一是对接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应及时与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听取律师对执行工作的建议。明确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将财产线索表送达给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线索表应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等。律师申请调查令,执行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出具调查令,不出具调查令的,应将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律师。明确执行部门应保障调查令的实施及时向律师了解调查情况,对拒不协助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确因客观原因律师无法调取的,执行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以调查的情况进行主动调查,律师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辅助性调查。

二是对接矛盾化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在执行事务专区设立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执行人员通知案件当事人及律师到法院进行和解的,可以由律师先行组织双方进行和解。鼓励由律师起草执行和解协议。和解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提出解除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人员应提醒律师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人员应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尽量满足,充分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

三是对接权利救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行人员应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律师,保障律师知情权,并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强制执行中,执行人员应通知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到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发现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违法,可以向执行部门反映或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发现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部门审查后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的决定并告知律师。执行异议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部门应提前三日通知律师,保障律师到庭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