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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731614C/2020-414613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7-2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市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2 17:3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省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退役军人党员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制定了《嘉兴市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7日

嘉兴市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省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加强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三条  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诞生地的政治优势,紧紧围绕“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目标,立足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新要求,对标党建高地,聚焦退役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全接转、教育管理全覆盖、先锋示范全争当,带动“双向服务”,引领全市广大退役军人为加快建设“三城一地”、决战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员覆盖原则,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各级基层党组织具体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五条  按照“工作单位党组织为主、居住地村(社区)兜底、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党员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先期接转”的原则,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时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每名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全接转。

第六条  集中接转。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衔接联动,将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纳入“军人退役一件事”办理。每年在退役军人到安置地集中报到时段,党委组织部门主动做好指导工作,并委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组织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明确正式党员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 “一站式”服务。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退役金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过渡接转。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党员,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先期接转,待安置期间参加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组织活动,待其完成安置就业后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或经常居住地党组织。

第八条  分类接转。对已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 对未就业或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由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党委组织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镇(街道)或村(居)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   加强教育管理

第九条  结合实际建立退役军人功能性党组织,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组织生活多重参加”的原则,采取网上网下、日常与经常相结合的办法,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长效机制,确保实现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全覆盖。

第十条  抓实日常教育。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将退役军人党员融入各基层党组织日常教育管理,加强退役军人党员联系、教育、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退役军人党员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第十一条  创新专题教育。在参加党组织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结合退役军人特点优势,探索开展退役军人党员进党校集中培训,依托“南湖初心讲堂”,开设示范课堂、网络课堂、活动课堂等,做到爱党爱军、不忘本色。示范课堂,适时总结宣扬先进典型,邀请老兵讲好老兵故事;网络课堂,制作退役军人典型微视频传播正能量;活动课堂,结合重大节庆活动和时期,针对性开展活动教育,体现“军本色”。

第十二条  贯通链式教育。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组织要认真抓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党员的待安置期教育管理,确保有组织管理、有活动参加、有思想汇报、有纪律要求。

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会同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做好退役军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育引导外出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党员,到流出地党组织和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登记。

流出地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与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接,提供退役军人党员基本信息,确保其到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到。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主动与流动党员本人取得联系,并根据其工作和居住情况,及时介绍到相应的流入地党组织,为其参加组织生活提供帮助。

对退役军人党员因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接转组织关系。

对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长期生病卧床的退役军人党员,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主动配合党组织经常走访慰问送学习,将党的温暖送到床头。

第四章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激发退役军人党员继续发扬部队优良传统,始终保持“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军人本色,做到“离队不掉队、离军不离党、退伍不褪色”,始终爱岗敬业、自觉创业创新、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融入市域治理现代化,在助力“三城一地”建设中全面争当先锋示范,展示新时代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开展岗位建功活动。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引导退役军人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建功立业。

鼓励退役军人党员发挥自身优势,在垃圾分类、五水共治、社会治理、应急抢险等一线贡献力量。

探索推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结合工作生活实际,逐人明确退役军人党员联系其他非党员退役军人,联系服务群众的职责,促进退役军人党员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和基层党组织作用,发动退役军人党员融入“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在职党员“一编三定”进村社服务制度,鼓励退役军人党员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到并认领岗位,深入网格开展服务。

组建志愿服务队,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集中组织退役军人党员开展志愿服务,在应急救援、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疫情防控等中发挥突击作用,助力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党建引领+志愿服务”的一村社一志愿服务品牌。

推动退役军人党员采取结对联系、组团服务等形式,对低保户、困难户家庭进行帮扶。

第十六条  加强优秀人才培养。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党员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作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党员到村(居)担任工作骨干,培养一批优秀退役军人党员按规定程序担任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第五章  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发动各级基层党组织和退役军人服务站,落实专门人员开展退役军人党员信息的摸排、登记、完善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压实属地责任。以退役军人户籍地为依据,以镇(街道)为单元进行排摸,建立县(市、区)退役军人党员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第十九条  全面开展摸排。按照教育管理全员覆盖的原则,定期对全市退役军人党员进行调查摸底。要把退役军人党员名单与全国党员信息管理库进行梳理比对,按照组织关系在本地和组织关系不在本地,分类列出名单,责任落实到支部。

对组织关系在我市的退役军人党员,进一步了解组织生活参加情况,确保退役军人党员与党组织时刻保持联系,做到不脱钩、不掉队。对本地户籍而组织关系不在本地的退役军人党员,做好对接联系,并及时掌握组织关系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精准稳慎处理。对排摸中发现的自谋职业转业士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退役干部、下岗失业志愿兵等是党员身份的按有关规定分类接转。排摸中发现的“口袋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稳妥慎重作出处理。要及时研究解决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中的问题,坚决防止因组织原因导致出现新的“口袋党员”。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基层党建考核范围。

深入挖掘政治坚定、爱国拥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私奉献,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重大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退役军人党员先进典型,适时总结宣扬,讲好优秀退役军人系列故事。

退役军人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纳入党员先锋指数考评重要内容,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等依据。

引导基层结合实际打造抓退役军人党建促基层服务的特色志愿品牌或特色活动载体,鼓励培育基层党组织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示范典型。

第二十二条  严格监督管理制度。退役军人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党员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对不良反映抓紧过问,违纪违法的坚决处置,在全面覆盖、环环紧扣、动态联系的管理服务中,把组织关怀和从严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强化关心关爱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基层党组织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党员纳入帮扶援助范围,实现退役军人党员的关怀帮扶常态化,为退役军人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对生活困难的,或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派人上门看望慰问,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兴市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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