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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1-415785 文号: 嘉政发〔2021〕2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21-0005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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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0- 14 14: 26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49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1011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2021〕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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