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进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和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嘉兴人大”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留言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30日。
邮寄地址:嘉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157,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附件1
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和美誉度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本市投资创业,引进资金和先进设备,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本市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服务管理。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宣传报道、服务管理等活动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推荐单位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向下列部门提出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推荐申报后,应当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报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确定提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提请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码”,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本市重要会议、参加本市重大活动;
(二)应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三)进出嘉兴有关客运口岸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给予通关便利;
(四)享受本市相关医疗、文旅、体育等服务礼遇;
(五)荣誉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六)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馆,记载、展示荣誉市民及其事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其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合法权益。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荣誉市民相关工作,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等方式,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集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的声誉。
荣誉市民应当关心、支持、宣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嘉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来本市访问,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人士的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附件2
关于《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可以增强荣誉市民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吸引更多杰出人士投身到建设嘉兴的行动中来,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提升城市形象和美誉度,为推动嘉兴蝶变跃升、跨越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制定条例是促进依法履职的具体要求。通过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治保障,明确职责分工,是做好荣誉市民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益探索,更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荣誉称号授予权的具体要求。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荣誉市民相关工作的现实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荣誉市民称号评授和礼遇落实,保障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执行,可以切实解决当前荣誉市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的过程
《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由市人大民宗外侨委负责起草。今年3月以来,民宗外侨委深入开展调研,组织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专门赴宁波、温州、台州等地学习考察,拟制了草案初稿,并经民宗外侨委全体会议审议。民宗外侨委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征求草案意见,同时将草案全文刊登在嘉兴人大网、“嘉兴人大”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民宗外侨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10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8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规范了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条件和程序,荣誉市民的授予仪式、礼遇落实和服务管理等内容。
一是关于授予对象和条件。草案明确授予对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并设定了八项授予条件;明确荣誉市民称号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第二条、第四条)
二是关于联席会议制度。为增强法规操作性,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荣誉市民评选,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三是关于授予程序。草案规定了荣誉市民候选人的分类申报、资格审查、人选公示等相关环节,完善了从议案提出、人大审议到授予仪式、颁发证书和证章等相关程序。(第五条至第九条)
四是关于享有的礼遇。草案对荣誉市民享有的礼遇作了进一步完善细化,如应邀列席重大会议,参加重大活动等。(第十条)
五是关于服务管理。草案从三个方面规范了荣誉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一是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馆”;二是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荣誉市民工作情况;三是荣誉市民应当维护自身荣誉和嘉兴城市形象,关心、支持、宣传嘉兴。同时,还明确荣誉市民称号撤销和终止程序,完善了退出机制。(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此外,草案对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来本市访问,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了特别程序。(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