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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4 17:35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人员外,市属事业单位新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市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招聘的具体实施。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成立招聘工作组。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五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六条 申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类别及人员编制数、空编数、实有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时间、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确实因工作急需的,可另行组织。

第九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统一由市人事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招聘公告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天。招聘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

3、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4、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市人事局组织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及时告知审查结果。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及时告知报名人员。

(三)笔试。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及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招聘计划与入围面试对象不足1:2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四)面试。面试由市人事局会同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考官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同时向社会公布。

(五)体检。体检由市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核。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单位实施。主要是考核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市人事局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因考核不合格而不予聘用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市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市人事局统一在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核准。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八)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表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聘用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聘用合同,办理被聘用人员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和人事代理。

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条 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事局核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

(一)符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若干规定》(嘉委办〔2005〕67号)条件,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二)在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或由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流动到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市属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受理申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市人事局应会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公开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应聘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后勤服务人员,按嘉委办发[2007]50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岗位合同工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中小学教师、市属医院卫技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其他人员的招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嘉省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办法》(嘉政办发[1998]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