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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1-423511 文号: 嘉政发〔2021〕33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3

[媒体解读]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政策新规出台,补贴变化有哪些?——《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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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1- 19 10: 18 信息来源: 嘉兴日报 浏览次数:

来源:《嘉兴日报》2022年1月18日第3版,撰稿:沃云、张应隆。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政策有什么变化?昨天,笔者从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将施行。《通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时点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及缴费标准等内容。


【关注点一】政策调整背景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明确废止省政府令第264号。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嘉兴现有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1号)文件中涉及征地安置方式和生活保障制度等内容,与(浙政办发〔2020〕87号)、(浙人社〔2020〕61号)文件有较大抵触,需要作出调整与完善,在不突破上级政府新的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需对新老政策进行有效的衔接。《通知》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同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1号)两个文件同步废止。2020年12月15日之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此次《通知》内容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也将按此次《通知》执行。


【关注点二】规范安置对象及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笔者了解到,此次《通知》的安置对象明确指出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时间以收到批准文书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

《通知》明确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为2020年12月15日以后实施征地的,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从区片上划分,依据“嘉政发〔2004〕6号”划定的区片,一级区片内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一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5年;二级区片内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两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5年。

从年龄段上划分,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具体参保办法为16周岁(含)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最低档,缴费方式为按月缴费。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必须缴满15年才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未满15年的需延缴。

而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超过其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补贴缴费的剩余年限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年给予补助,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属地政府一次性发放。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相关负责人介绍,征地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属地政府按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标准,60周岁(含)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后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被征地女性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一致(职工养老保险50周岁,城乡居保60周岁),50周岁以上不到60周岁期间,发过渡期生活补助,至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为止。过渡期生活补助以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2021年标准为1656元/月)。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由属地政府按应补贴缴费年限逐年缴费。在达到城乡居保待遇享受年龄时,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视不同情况,由政府或个人一次性补缴至15年。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调待按照城乡居保的政策执行,同时给予1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由遗属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统筹领取。


【关注点三】规范安置对象医疗保险补助办法和缴费标准

此外,笔者还了解到,《通知》也明确了被征地农民无论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保均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参保办法为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养老待遇后,可按领取养老待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年限补缴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5年的医保缴费年限补贴,补贴年限参照养老保险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执行。补贴标准以征地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数和相应费率,计算首年标准,以后年度增长系数按8%确定。


【关注点四】加强安置对象生活补助办法

《通知》同时还提及,对被征地农民将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将按年龄进行划分。其中,对劳动年龄段以下(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以12个月的当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补助基数,每增加1岁,在补助基数上增发0.5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的补助(不满1岁按1岁计),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对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定的生活安置补助费,按15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金额,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另外,对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按36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金额,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其他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并放弃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的,按前款规定执行。此外,《通知》也明确了将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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