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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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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4 17:2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综合测算确定了2023年度筹资标准,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动我市政策落地实施,征询公众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 jxsybj@126.com

传    真:0573- 82050010

通信地址: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祝家港路中南大厦,邮编314000)

附件: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


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5%。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为23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方案一: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

(相比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加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增加90元/人/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不变。)

方案二: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88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

(相比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加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0元/人/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不变。)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