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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外商接待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5:4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承担招商引资工作职能部门(单位)的外商接待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1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外商接待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外商具体是指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客商,包括外国投资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商。主要分两类:一是已经在嘉兴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客商;二是我市拟招引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客商。

二、接待标准

外商接待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和礼品费等。其中:

1.住宿费和交通费原则上由外商自理。当地政府牵头举办的重大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专场考察对接等,确需中方承担的,可参照嘉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的标准予以支付,但仅限于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

2.伙食费:包括宴请、冷餐会、酒会和茶会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其中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3.礼品费:按照节俭大方的原则,尽量选择能体现嘉兴特色的商品和手工艺品,每人次礼品价值不超过300元。赠礼对象为外商负责人,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赠礼一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接待部门(单位)应按照精简、与工作相关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商人数在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商人数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的陪餐人数在1:2以内安排。

三、监督检查

1.各招商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接待标准执行,规范外商接待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应建立外商礼品馈赠清单和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严禁假借外商接待名义公款吃喝和相互送礼,严禁赠送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

2.各招商部门(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外商接待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接待、违规送礼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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