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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农作物生物灾害2个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5:2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嘉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预案衔接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5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2.6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7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机制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5  应急监测

3.6  应急处置

3.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8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供水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应急资源保障

5.5  经费保障

5.6  其他保障

6  附则

6.1  预案演练和培训

6.2  预案修订

6.3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嘉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17〕7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可能引发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环境风险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严重,或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很强的藻类,致使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物进入供水管网系统,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4.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较严重,或发生中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较强的藻类,水厂水源经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生活饮用水不能正常供应,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1.4.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或发生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较弱的藻类,可能导致水厂水源经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生活饮用水不能正常供应,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1.4.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轻微超标,或饮用水水源地出现大面积死鱼或漂浮大量死亡畜禽,可能导致水厂水源受到污染影响,但仍能保证经过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在应急组织体系、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与《嘉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17〕77号)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若涉及其他地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市的影响,须及时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市应急预案及《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相对接;如涉及发生公共事件、内河运输、船舶污染等事件,须及时与相关专项预案进行衔接。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防止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科学处置。

(4)资源共享,保障有力。整合全市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体系;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为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处置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处置较大(Ⅲ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1.1  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嘉源集团、市气象局、嘉兴海事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事件等级的确定;负责事态研判,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全市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事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情况确认应急处置终止时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执行和传达指挥部决定事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负责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及时收集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提出污染变化预测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2)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召集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调查结果,负责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跟踪、分析、预警等。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5)市商务局: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市公安局: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参与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做好群众疏散撤离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保障工作。

(8)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启动集中供水企业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期间对集中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监测,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本市境内通航水域沉船的打捞工作,负责水域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应急处置所需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水源截流、分流、调水等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污染事件发生时水文应急监测、应急水源的启用、水源截流、分流、调水等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救助意见,并组织实施。

(12)市卫生健康委:为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性致病病原体等生物性污染、水厂和管网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供水水质安全监测等工作,并提供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设备、专家等支持,提出疾病防治措施。

(13)市应急管理局:为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和使用企业(商贸公司)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14)嘉源集团:负责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做好取水口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准备,对供水企业生产过程实施严格监控和管理,污染事故发生时先行实施应急工艺处置及备用水源的切换等措施,监控供水流程水质,并提供市政管道供水应急保障,协助生态环境和卫生部门监控取水口和管网水质安全。协调有关企业的限水、停水等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6)嘉兴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溢油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7)嘉兴电力局:负责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18)电信嘉兴市分公司:负责相关应急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1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的灭火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协助提供临时应急用水。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制定部门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落实本预案中的相关工作。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指挥联络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舆论引导组7个工作组(具体分组及职责详见附件)。

2.5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嘉源集团、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信息的研判、事故处置、评估和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6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由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人员的转移、救治。

2.7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市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是处置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并配合、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辖区内较大(Ⅲ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机制

3.1.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和下游所在地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预案。

3.1.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和下游所在地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预案。

3.1.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处置。

3.1.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根据污染事件性质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处置。

3.2  预防工作

指挥部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和危险源开展清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污染隐患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及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一般,蓝色)、Ⅲ级(较大,黄色)、Ⅱ级(重大,橙色)和I级(特别重大,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3.3.2  预警的发布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蓝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外可能发生一般环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黄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上游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水源地上游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

(4)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内或水源地上游紧邻区域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且经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水源地上游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水源地附近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

3.3.3  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授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国家、省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启动本部门(单位)及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工作组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4.2  信息通报程序

对于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水务、水利等市级部门通报。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向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安全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事故)等部门通报。

3.4.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3.4.4  事件通报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报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3.4.5  边界信息通报

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跨边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5  应急监测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嘉源集团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

3.6  应急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应采取如下污染处置措施:

(1)针对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也可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针对水污染物突发事件,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设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等。同时根据不同的污染物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进行应急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对于地面泄漏源,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对污染物进行收集。

3.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经市政府授权,采取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8  响应终止

3.8.1  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及专家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止应急行动: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8.2  应急处置终止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工作组和指挥部,并经市政府批准,由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2)办公室接到指挥部下达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  后期工作

后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属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进行清除等。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

4.2  事件调查

响应终止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事故调查组向市政府上报书面调查结果,并在调查结果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指挥部根据调查和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包括风险源管理、连接水体风险防控、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联动机制等方面内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4.3  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分别由省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市级(较大)、县级(一般)生态环境部门委托评估组织或机构对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报市政府和属地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  善后处置

(1)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

(2)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指挥部,并抄送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对能够明确污染源责任人的污染事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责任人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责任人的污染事件,则由属地政府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应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5.2  供水保障

指挥部组织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嘉源集团、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居民合格饮用水供应。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应急专业技能及处置能力。

5.4  应急资源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应急设施设备的管理,预备足够的抢险物资、机械设备、车辆及应急处理药品等,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

5.5  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保障工作。

5.6  其他保障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类型,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受影响群众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实施现场管控,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  附则

6.1  预案演练和培训

6.1.1  预案演练

本预案发布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市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实战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演练内容的策划、演练组织协调、演练情况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1.2  教育与培训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1.3  应急能力评价

加强对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持续改进。

6.2  预案修订

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或应急演练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附件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应急工作组组成

应急职责

指挥联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组指令,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救援物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联系外部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现场处置组

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技术专家指导下,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源控制及泄漏污染物处置;排查确定污染源、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信息;做好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开展环境修复、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负责事件发生区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依法对事故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理污染事故提供有效证据。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物资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装备、物资、交通、通讯、电力、经费等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舆论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媒体和网络信息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积极引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并对网上舆情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


嘉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

预案(2020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技术咨询机构

2.4  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灾害分级

3.1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3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4.2  灾害诊断

4.3  风险评估

4.4  预警预报

4.5  预防控制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4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力保障

6.5  宣传演练

6.6  技术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社会救助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修订

9.2  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强化监测预警,做到早预警、早控制,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害分级,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及时处置。发生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Ⅱ级及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Ⅰ、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嘉兴海关、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铁路嘉兴车务段等单位(部门)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对Ⅰ、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制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情况;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经授权后发布植物疫情信息;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金额;做好种子、农药等农资监督管理。

(2)市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宣传报道口径,组织网上舆论收集、研判,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

(3)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依纪依法依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对党员干部和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和计划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

(5)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6)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8)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置经费,协调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消除农作物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2)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粮油等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供应。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灾害救助及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6)嘉兴海关: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7)市供销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农作物病虫害气象条件分析。

(19)市邮政管理局: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20)铁路嘉兴车务段: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市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必要时,成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具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发布灾害相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  技术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设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应急专家组由农业科研、推广、教学、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向市指挥部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应急响应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提出并实施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2.4  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行动。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设立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

3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参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农作物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1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并波及我市,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对我市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的。

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的。 

3.3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4.2  预警预报

4.2.1  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各级植物保护站(病虫测报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2.2  植物疫情预警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4.2.3  预防控制

根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4.3  灾害诊断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监测与报告

4.4.1  信息收集

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4.4.2  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各级植物保护站(病虫测报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各县(市、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机构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监测内容。全市各监测网络对本地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草害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

4.4.3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农村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

5.2  Ⅰ级应急响应

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执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程序、措施和终止,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发生地涉及本市范围的,本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也必须立即启动。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确认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由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灾害发生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必须立即启动。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请省农业农村厅,请求在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支援。

(4)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后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认证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5.3.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1)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在灾区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草害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

②划定灾情发生区域。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及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害将要重发生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③制定防治措施。受灾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生产自救。

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应急防治措施等。

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监控防治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2)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①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采取有效防疫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是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②疫区内处置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经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全方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疫区内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由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并由省政府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宣布疫情被扑灭。

③保护区内处置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开展疫情监测工作。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

④疫情发生区内处置措施。

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组织开展普查,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疫情档案。

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

5.4  Ⅲ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由县(市、区)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县(市、区)指挥部负责部署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报请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处置和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具体储备单位由各级政府确定。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

6.4  人力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 宣传演练

通过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6  技术保障

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实施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信、文化广电旅游局、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和出口贸易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照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一线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要开展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修订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修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37号)和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9.2  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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