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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5 15:1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嘉政发〔2013〕75号)执行。

(二)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单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分别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分档减免。

1.工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经信部门当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给予100%、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

的企业不予减免。

2.非工业企业(单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以上一年度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初评,在此基础上结合“鼓励提档”“一票否决”,综合评价确定ABCD四个类别。综合评价结果为A、B、C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给予100%、80%、5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差别化房产税减免政策。

市本级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房产税减免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50%的减免,减免的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含);综合评价结果为B、C、D类的企业,一律不予减免房产税。

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税务稽查罚款超10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对象

市本级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二)解读人:周仕雅(市税务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30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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