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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10:3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嘉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要求,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配合国家、省级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或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各县(市、区)登记机构按照《嘉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其中,由市县级登记的自然资源,市县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登记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及省级政府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省政府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市、县(市、区)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依据《办法》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权属界线确定、通告发布、权属调查核实、公告发布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做好全市范围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办理;对跨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及市、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涉及市、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自然资源涉及市、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并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涉及市、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涉及市、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等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各类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涉及市、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已登记发证国有林区相关权属界线,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对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登记机构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浙江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加快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四)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形成各部门联动配合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时间安排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争取在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配合省政府在我市辖区内直接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嘉善县试点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2021—2022年。编制全市重要自然资源清单,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年度确权登记工作计划,每年选择一批自然保护地、重要自然生态空间或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基本完成市内自然保护地、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在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资产清单正式出台前,由各地按照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等登簿前期相关工作;在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发布后,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2022年底前,建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完成重点区域各类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形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报告)。

(三)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领导和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提供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共同做好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各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调处机制。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三)保障人员经费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及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做好权属调查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的实际,配备专业工作人员,落实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等工作经费,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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