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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11:1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提升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和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的收费行为。所收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第五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实行“中心城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税后收入上缴财政;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缴库。

第八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采取分区域分时段计时收费或包月收费。

一类区域(二环道路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1个小时内以1小时为第1个收费单元,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以1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2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2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区域),白天以1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以2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开放式老旧居民小区,附近居民车辆占用周边道路(含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可凭有效证明享受在特定区域、时段的包月优惠政策。

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停车资源现状调整区域类别,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的设置情况,对所有停车收费区域的类别归属实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收费区域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

第十一条 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主体,须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主体,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识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费监管工作全覆盖,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相关收费主体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社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应对外开放,错时使用。

错时使用的社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库)收费,可参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主体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使用电子停车计费系统的须使用电子发票。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主体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六条 停车场(库)经营管理主体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鼓励采取互联网无感支付方式收费。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泊位。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及时联通市区停车诱导服务系统。对停车泊位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停车诱导服务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抢修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免费停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12月12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市本级行政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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