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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7 16:3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嘉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嘉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并牵头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农田建设规划要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农业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市、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申报主体一般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开展项目申报,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规定深度),并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主要从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批复。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情况下达分县(市、区)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其中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降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经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竣工决算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工作总结、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方法:

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项目、工程、财务资料,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清点材料、设备,测试运行,走访座谈等。验收时应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经验与成效,主要问题与认定依据,验收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并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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