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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防台抗旱、危险化学品事故2个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7 16:5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市防指

2.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

5.1  一般(Ⅳ级)事件

5.2  较大(Ⅲ级)事件

5.3  重大(Ⅱ级)事件

5.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6  应急响应行动

6.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6.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6.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6.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6.5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  抢险救援

6.7  信息报送

6.8  信息发布

6.9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7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7.1  灾后部署

7.2  灾情核查

7.3  灾后恢复

7.4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各地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所辖镇(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和人员,在各地防指和镇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  市防指

2.2.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嘉兴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利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嘉兴支队支队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数据办、嘉兴海事局、嘉兴电力局、嘉兴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嘉兴预备役防化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嘉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2.2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嘉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管委会)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督促新闻单位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发布。

(3)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及通信运营企业灾情。

(4)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区人员。

(6)市民政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汛减灾救灾活动。

(7)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提供台风风暴潮、海浪的实时信息和预警预报,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9)市建设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住宅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住宅小区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城镇危旧住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

(10)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着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内河交通管制;指导民用机场安全度汛;负责组织乍浦港区码头、集装箱、船舶、机械设备、库场货物等防汛防台工作。

(11)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渔船、沿海养殖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查汇总渔业灾情。

(13)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1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15)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早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风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17)市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户外广告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级综合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影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设置相关警戒设施;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

(18)市国资委:组织、指导所监督企业落实城市防洪、引供水、污水处理、交通建设等重点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安全措施、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抢险队伍、防汛防台抗旱相关专项预案编制与实施,监督落实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和责任。

(19)市政务数据办: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的协调。

(20)嘉兴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风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21)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2)嘉兴电力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3)嘉兴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24)武警嘉兴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管委会)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5)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6)嘉兴预备役防化团: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管委会)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参与。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提示、风险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以及会商分析、动员部署、领导检查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联络新闻媒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等工作。该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嘉兴军分区、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嘉兴海事局、嘉兴电力局、武警嘉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嘉兴预备役防化团等参与。

3  监测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城市内涝、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市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发布台风时间跨度为未来1-3天,发布降雨时间跨度为未来24小时,短临预报时间跨度为未来1-3小时,预报范围细化到镇(街道)。

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发布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情况。

市建设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嘉兴海事局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

建立汛期市级汛情日报和周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市防指成员单位于每日8时报告前一天的天气情况、雨水情、汛情、预报结论、情势分析及险情等;各地防指于每周五8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周的雨水情、汛情、险情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等组织行业(系统)开展防汛防台风险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地方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地方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市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隐患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各地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5.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72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46米,85黄海基准,下同),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将达到保证水位(1.8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66米或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10%-20%。

5.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48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将达到2.1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5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20%-30%。

5.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2.1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将达到2.3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30%-40%。

5.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正面袭击我市,并将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2.3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将超过2.4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1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超过40%。

6  应急响应行动

6.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视情连线有关地方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天1次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1次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1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各地防指每天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地方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天3次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2次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室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按要求进驻。

(8)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各地防指每天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地方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天4次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天3次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9)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的市防指成员,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嘉兴电力局、武警嘉兴支队、嘉兴预备役防化团等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室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各地防指每天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嘉兴军分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武警嘉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嘉兴预备役防化团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地方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随时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6时、10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各地防指每天6时、10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突发灾情、险情等情况。

6.5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地防指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6)各地防指按权限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5.2  台风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必要时关闭沿海旅游景区及游乐设施。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6.5.3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各地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5.4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6  抢险救援

各地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申请上级防指支援;需跨县级行政区域调拨物资、队伍和装备的,由市防指统一调度。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各地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支队、嘉兴预备役防化团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嘉兴海事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组织、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6.7  信息报送

市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简报等形式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地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立即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省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地防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6.8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以及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前,须提前报告市防指。

6.9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降雨和风力影响;

②嘉兴站水位回落至1.66米及以下,且后期预报无大范围降雨;

③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地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7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7.2  灾情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建设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7.4  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地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应急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机制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启动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人员防护及疏散

4.7  信息发布

4.8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危化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应对危化品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危化品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镇(街道、开发区)按事故类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

1.5  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施救,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

1.6  事故分级

本预案将危化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1.6.2 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的。

1.6.3 较大危化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危化品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6.4 一般危化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发生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情况下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2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作出决策并监督执行;

(4)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市支队、嘉兴陆军预备役防化团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响应。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化品事故信息收集整理、事故研判和信息报送,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指导各地政府(管委会)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制定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危化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建立危化品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危化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2)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各地、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

(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正面宣传报道事故处置信息;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领域使用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5)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6)市经信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教育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实验室等使用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8)市科技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行业单位使用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9)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0)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11)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各地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财政保障和指导工作,做好市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物的意见建议,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13)市建设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14)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内河水上危化品事故、港口区域内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15)市商务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成品油及其相关领域使用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1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负责组织对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统计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制订和完善医院化验室等相关领域使用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17)市市场监管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8)市综合执法局: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19)市总工会:参与危化品事故的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

(20)嘉兴海事局:按照部门职责参与相关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海上(钱塘江)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服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22)嘉兴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危化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指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包括火灾、抢险及消除或控制危险因素等;负责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

(24)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5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2.5.1  事故抢险组

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和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科学抢险作业和现场伤员的搜救,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流入外环境,组织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协助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

2.5.2  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消防部门、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危化品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2.5.3  现场警戒和疏散组

由公安机关牵头,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2.5.4  物资供应组

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牵头,交通运输、商务、民政、建设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

2.5.5  环境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质量进行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质量情况,协助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意见建议。

2.5.6  专家咨询组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我市是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大市,2019年危化品生产企业数量、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个数均排在全省第二位,长输油气管道分布密度排在全省第一位。危化品年生产能力已超1100万吨,从业人员33000多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数量187个,其中一级、二级达58个;长输油气管道800多公里,涉及天然气、成品油和原油等。随着各地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危化品安全风险持续处于高位,特别是平湖独山港区、海盐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集中,事故潜在风险较高。

3.2  预防机制

市级负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按法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施,落实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提升安全水平;指导危化品从业单位加强危化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制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推动危化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管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3  预警行动

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把握危化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预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信息报告

4.1.1  获悉事故信息的从业人员、法人、公民等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报警。

4.1.2  110应急指挥平台接报事故信息后,应对事故信息进行初步核对,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交通运输等应急联动部门通报危化品事故信息。

4.1.3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危化品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发生一般危化品事故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发生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的,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告。同时,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要求,需将事故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

4.1.4  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1.5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化品事故信息。

4.2  应急响应

危化品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指导下,由省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省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省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向省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处置做好准备。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处置做好准备。

4.3  先期处置

4.3.1  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3.2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周边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危险源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3.3  当上级政府(管委会)、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4  启动响应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一是事故级别已经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二是事态超出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三是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

4.5  现场处置

4.5.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4.5.2  扩大应急

危化品事故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人员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7  信息发布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危化品事故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4.8  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危化品事故单位,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同时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5.3  责任追究

发生较大危化品事故时,市政府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联合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发生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时,应配合省政府、国务院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与处置事故相适应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1.2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尤其是加强工艺、危化品处置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行业的事故特点,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危化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切实提高本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其他保障

6.3.1  资金保障

处置危化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危化品从业单位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2  技术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3.3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专门危化品救治医院,配备危化品事故救治专用药品和器材。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应急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地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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