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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3 09:5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要求。建立市、县、镇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每个县(市、区)建成至少1个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全面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建立由卫生健康牵头,教育、妇联、工会等相关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3.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二)扩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4.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5.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6.在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在农村村级阵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7.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

8.发挥教育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不影响现有等级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以及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城企合作,建立土地、场所、人才培养和落实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1.鼓励高等学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养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

12.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

13.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聘请育婴师和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

1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1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配备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外活动场地或光照充足的阳光房。

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配足配齐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

(六)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18.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19.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20.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出具房产证,租赁用房的出具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21.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

2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定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

2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随机抽查、镇(街道)协管的综合监管体系。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素养。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24.依托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和政务服务2.0,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专项规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商议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照护服务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照护服务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标准的设施改造建设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责任,要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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