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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3 14:4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四)《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暂行)》。

二、术语释义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附则等9章,共36条。

(一)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严格规范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对经批准设立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资金,其存续、调整、撤销应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3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2年。

(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制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并按

照预算管理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四)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五)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预算,明确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专项资金的政策修订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预算安排与评价检查结果相挂钩。

(六)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形成监督合力,密切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除涉密内容外,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财政局。

(二)解读人:王申峰(市财政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0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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