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8年度 > 2018年第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4 17:0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嘉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精神,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绿色农业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用水需求,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补机制,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域内水资源、灌区灌溉条件、管护主体、种植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县(市、区)实际和便于操作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综合运用价格杠杆、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等措施,引导农业用水户自觉增强节水意识,改变农业生产粗放用水方式,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按照“机制建设、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原则,坚持建管并重,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探索开展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农业用水成本。

2.坚持节水优先、稳粮促调原则。围绕高效生态农业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水平,在保障水稻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的基础上,优化种植结构,发展旱粮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形成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模式,农业水价总体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大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6以上,实现农田水利工程高效良性运行,农业用水户节水意识明显提高。

(一)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减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并按定额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分档水价,探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建立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调节机制。

(二)推行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可接受、可实施、易操作的农业节水奖励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放水员工作考核等节水绩效奖惩制度和用水户节水奖励制度。根据定额内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农户以及放水员等给予奖励,提高农业用水户和放水员的节水意识和积极性。对于因种养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予奖励。二是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不予补贴。

(三)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一是积极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定职责、定经费、定人员、定标准为核心,明确大中型骨干农田水利工程专门机构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鼓励通过“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方式加强维修管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效率。二是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归属为重点,探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工作,并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颁发产权证书,实现县(市、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高效、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投入保障、管护规范的目标,建立符合实际、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三是强化用水定额和终端用水管理。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参照《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DB33/T769—2016),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分类定额,保障粮食生产足额用水,满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合理用水,控制高耗水高污染农业用水。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四)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突出农田水利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l0%定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以农业“两区”为重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全面开展小型泵站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积极推广水稻薄露灌溉技术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2018年。第一批改革试点县平湖市,由完成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扩大至全县范围改革;第二批改革试点县嘉善县、海宁市结合实际,加快改革步伐,推进县(市)域农业水价改革的推广扩面工作,争取2018年底三县(市)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南湖区、秀洲区、海盐县、桐乡市要根据《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于2018年10月底前选择确定改革试点灌区、完善灌区农田水利工程、用水计量等基础设施,编制完成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济等部门审查后实施,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二)2019年。平湖市、嘉善县、海宁市总结改革实践,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巩固和提高改革成果。南湖区、秀洲区、海盐县、桐乡市推进全县(市、区)范围改革。

(三)2020年。全市有效灌溉面积内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进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济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改革任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各类农田水利建设和维修养护资金,多渠道筹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落实并稳定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工程管护经费。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定期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改革政策解读,加强节水宣传,引导农业用水户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积极营造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点击下载附件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