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8年度 > 2018年第1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4 16:2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损害评估

5.3  调查处理

5.4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组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嘉政办发〔2017〕63号)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推进重点环境风险区域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做到积极预防、及时预警、妥善处置,尽可能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3)坚持资源整合,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4)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撑平台,组建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经验丰富的专家咨询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规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

2.2  组织机构。

2.2.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环境风险源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挥、协调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详见附件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防、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2)编制、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

(3)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负责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应急资料档案库、应急演练档案库和应急物资档案库,做好应急状态下物资调配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7)组建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8)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具体分组及职责详见附件3)。

2.2.4  应急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聘请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1  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督促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自查。排查对象主要为:环境风险评估为较大以上等级的单位;环境敏感区域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安监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近三年曾经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

3.1.2  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根据排查情况,建立全市环境风险单位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分布及产生情况。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3  加强应急体系能力建设。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考核和评估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授权当地环保部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发布,环保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国家、省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健康防护。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特殊情况的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以及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安监部门,属于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同时报告人防部门;

(2)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中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报告水利部门;

(3)发生海洋、渔业污染事件,报告海洋与渔业部门;

(4)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报告海事部门或港航部门;

(5)其他特殊情况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

3.3.4  跨边界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市环保部门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跨边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由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

4.1.2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市级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

4.1.3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相应预案。市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初步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别由省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市级(较大)、县级(一般)环保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3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环保部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环保部门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环保部门视情组织。

5.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分队,引导社会力量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库,并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确保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5  技术保障。

依托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体系建设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组职责

点击下载附件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