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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市区支持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0: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委、秀洲区委人才办,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南湖区、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湖区、秀洲区文化旅游局:

根据《关于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嘉委人才办〔2019〕4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区支持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市区支持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2月5日 


关于市区支持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

根据《关于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浙委人办〔2019〕6号)、《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地的意见》(嘉委发〔2018〕11号)和《关于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嘉委人办〔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有关政策的实施,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专技人才从业补贴政策操作细则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2018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来我市连续3年从事现代农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从业补贴,其中中级职称人才9万元、副高级职称12万元、正高级职称15万元。

“连续3年”是指2018年1月1日后从嘉兴市外新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且在工作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不间断满3年;“现代农业”是指生产经营型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等现代农业主体。

该补贴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2、操作流程

(1)预登记申请和审核。申请人入职后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提出预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审核,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预登记情况汇总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补贴申请和审核。在嘉兴从事现代农业工作连续3年后,于每年3月1-31日向所在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专技人员从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三年社保缴纳证明。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商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并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

(3)审议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将专技人员从业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提请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两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

(4)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办主任会议纪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按照50%配套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向补贴名单中的农业人才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列支渠道

补贴经费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操作细则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创办农业企业、乡村旅游等经济实体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3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毕业5年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是指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自考、函授、远程教育等本科及以上学历;“创办”是指2019年及以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年份须在毕业年份后的5年内;“经济实体”是指生产经营型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等现代农业主体。

该补贴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2、操作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年3月1-31日向所在的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协议等。

(2)审核。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商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并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

(3)审议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4)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提请两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

(4)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办主任会议纪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按照50%配套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向补贴名单中的农业人才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列支渠道

补贴经费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首次申请享受补贴的期限是申请人毕业时至申请人在企业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的5年内;“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注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型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主体(农业企业身份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认定,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是指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申请上年度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是指补贴最多领取3年。

该补贴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市人力社保局。

2、操作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年3月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jxnh.zjzwfw.gov.cn)或者向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

(2)审核。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商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

(3)核准。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填报资金补贴审批表(附件6,一式四份),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盖章核准(以上部门各留存一份)。

(4)资金拨付。市人力社保部门凭核准后的补贴审批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按照50%配套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向符合补贴条件的农业人才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列支渠道

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高校毕业生租房(购房)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就业期间,给予每年6000元,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在嘉兴市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购房补贴。购房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毕业5年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是指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自考、函授、远程教育等本科及以上学历;“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就业期间”是指2019年及以后申请人在指生产经营型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等现代农业主体担任法人或就业;“购房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是指购房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申请,且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的累计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该补贴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2、操作流程

(1)申请。每年3月1-31日,符合租房(购房)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租房(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7)、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劳动(聘用)合同、学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未参保的,请提供银行薪资流水单或纳税证明),其中申请购房补贴的还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审核。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初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商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并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

(3)审议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校毕业生租房(购房)补贴审批表(附件8)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提请两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

(4)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办主任会议纪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按照50%配套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向补贴名单中的农业人才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列支渠道

补贴经费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操作细则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给予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财政全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是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中高级高素质农民;“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是指养老、医疗、失业等的非商业保险部分。

该补贴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2、操作流程

(1)申请。每年3月1-31日,取得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后可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资格认定证书、上一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审核。镇(街道)农业水利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商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并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公示。

(3)审议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将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0)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提请两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

(4)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办主任会议纪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按照50%配套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向补贴名单中的农业人才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列支渠道

补贴经费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文化名师工作室补助操作细则

1、补贴条件和标准

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成效明显的“名师工作室”,连续3年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名师到美丽乡村示范村开展才艺展示、传授技能绝活、开发文创产品和传播民间文化的,成效明显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3年内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主管部门批准”是指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对文化名师工作室实地认定并批准。“成效明显”是指由区文化旅游部门和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对文化名师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良好和优秀。“给予3年内最高10万元的补助”是指3年内,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和2万元奖励补助;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和3万元奖励补助。

该补贴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操作流程

(1)申请。每年3月1-31日,名师工作室向所在地的区文化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文化名师工作室补助申请表(附件11)、名师身份证、工作室年度总结等。

(2)审核。区文化旅游部门商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材料审核和年度考核(附件12),并对拟补助名单进行公示。

(3)审议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区文化旅游部门将文化名师工作室补助审批表(附件13)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提请两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

(4)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办主任会议纪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按照50%配套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向补贴名单中的农业人才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列支渠道

补贴经费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五、本操作细则所称“中级以上(含)高素质农民”等同于“中级以上(含)新型职业农民”。

六、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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