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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6:2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力度

进一步帮助残疾儿童家庭减轻经济负担,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超过省补助标准的,按照年人均最高12000元标准补助。该项补助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在最高标准内按实补贴,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予以承担,各县(市)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前往不具备结算条件或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二、积极落实残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

市级及以上定点康复机构为公益性幼儿园的,免除保教费,残疾儿童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按所在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的4倍标准执行。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市本级补助资金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45号)实行,各县(市)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承担。

三、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管理制度

市残联会要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核查、信息备案、动态管理等工作。定点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医疗、教育等行业资质,开办场所须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达标。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两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确有需要在省外或省内市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该机构需列入当地省级定点康复机构目录,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在计划接受康复训练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核批准后可前往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健全残疾儿童多渠道救助机制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个人捐赠款等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五、建立残疾预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和儿童残疾筛查干预等环节着手,加快建立新生儿和儿童致残性疾病、出生缺陷的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并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有效衔接。

本意见自2020年2月20日起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条件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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