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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5:5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范和有效应对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用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此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江河洪水、内涝、台风暴潮、干旱等洪涝台旱灾害及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能力。

(2)统一领导、联动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和属地管理为主,联动应急处置。

(3)立足基层、群测群防。依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防汛防台组织的作用,坚持“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群测群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互助自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防指”〕,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功能区防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行政村(社区)设立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

2.2 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嘉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排管理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滨海办(港务局、口岸办)、嘉广集团、嘉报集团、市应急办、市供销社、嘉源集团、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农业银行嘉兴分行、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武警嘉兴市支队、铁路嘉兴车务段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3市防指主要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演练;

(2)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

(3)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4)组织会商全市汛情、旱情;

(5)负责重要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市防指组成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

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嘉兴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并协调驻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网上舆情监测处置。

(3)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与调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市经信委:监督、指导工矿企业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用电;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6)市公安局: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

(7)市民政局: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灾情;组织、协调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市财政局:筹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9)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置;掌握地质灾害险情动态。

(10)市环保局: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在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11)市建委:监督、指导城市(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人行天桥、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和风景名胜区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指导城市(镇)洪涝台旱灾害和供水危机的防御、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

(12)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等交通设施和内河交通船舶安全度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

(13)市水利局(南排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重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水毁工程修复;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14)市农业经济局:监督、指导农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安排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防台保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台风期间渔船防台避风工作;调查核实农业灾情。

(15)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16)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17)市旅委: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18)市安监局: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安全度汛措施。

(19)市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户外广告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影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设置相关警戒设施;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

(20)市滨海办(港务局、口岸办):负责组织协调乍浦港区码头设施、集装箱、船舶、机械设备、库场货物等防汛防台工作;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然灾害预案;指导、督促做好乍浦港区域企业海塘安全管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台风影响期间船舶(包括外来施工、作业船只)的防台避风工作。

(21)嘉广集团: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市防指、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御提示。

(22)嘉报集团: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23)市应急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洪涝台旱灾害信息;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洪涝台旱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洪涝台旱灾害应对工作。

(24)市供销社:负责省防指委托供销系统储备的草袋、麻袋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管理。

(25)嘉源集团:负责嘉兴市区城市防洪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受灾设施的修复;负责嘉兴市区供水设施的维护,确保正常供水;负责嘉兴污水处理工程及市区城网污水设施的维护。

(26)嘉兴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和无动力船防台风工作;组织海上搜寻救助。

(27)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和滚动预报,及时报送市防指;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8)嘉兴电力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9)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组织落实本公司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

(30)农业银行嘉兴分行:组织本系统按信贷原则及时发放救灾贷款。

(31)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负责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受灾损失理赔工作;在洪涝台旱灾害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协助防灾减灾宣传,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32)武警嘉兴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3)铁路嘉兴车务段: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及物资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

3 监测预警

气象、水利、农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台风、暴雨、干旱、洪水、内涝、风暴潮、地质灾害、水利工程等信息进行监测和预报,按规定将结果报送同级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公众和相关防汛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

4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事件分为四级:一般(Ⅳ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4.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72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46米,85黄海基准,下同),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不超过保证水位(1.8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66米或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10%-20%;

(4)其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局部洪涝台旱灾情。

4.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48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不超过2.1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5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20%-30%;

(4)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5)其他对公共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局部洪涝台旱灾情。

4.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我市;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2.1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不超过2.3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30%-40%;

(4)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可能发生缺口,危及公共安全;

(5)其他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局部洪涝台旱灾情。

4.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正面袭击我市,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2.3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将超过2.4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1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超过40%;

(4)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发生决口等特别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5)其他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涝台旱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办主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组织会商,提出防御指导意见,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2)市气象部门每天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

(3)市水文部门水情人员派驻市防指。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检查巡查。

(5)各级防指做好物资调度准备。

(6)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事发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 Ⅲ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或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指导意见。

(2)市防指副总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

(3)市气象部门每天上午、下午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

(4)市水文部门水情人员派驻市防指值班,随时报告水情。

(5)各基层防汛责任人进岗到位。

(6)各级防指做好抢险物资调用。

(7)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事发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3 Ⅱ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5)市气象部门每天上午、下午、夜间各一次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如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6)市水文部门水情人员驻市防指值班,随时报告水情。

(7)市防指协调省防指和太湖防总调度洪水。

(8)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调配和补充。

(9)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事发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4 Ⅰ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水文部门随时报告天气预报和水情。

(8)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市支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等单位派员驻市防指值班。

(9)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事发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做好预泄预排和抢排工作,协调上级防指洪水调度。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应组织做好抢险准备,视情组织抢险救灾。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专人负责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安抚和生活保障。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5.5.2 台风暴潮灾害。

(1)沿海县(市)、嘉兴港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暴潮动态,各级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及游乐设施。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6)组织抢险救灾。

5.5.3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发布险情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实施交通管制。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5.5.4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

(2)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3)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4)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以及水利工程险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台、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降雨和风力影响;

②嘉兴站水位回落至1.66米及以下,且后期预报无明显降雨;

③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④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 附则

7.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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