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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5:3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市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

(四)普查时期资料:2018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分工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嘉兴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嘉广集团、嘉报集团、市国税局、嘉兴国调队、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嘉广集团、嘉报集团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宗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涉及市属国企的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以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居)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小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普查工作。

三、普查要求

(一)确保数据真实。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大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二)严格使用范围。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强化工作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提升信息化水平,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结果应用。普查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上级的规定,及时发布普查结果,及早制定普查资料开发计划,利用普查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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