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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9 15: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嘉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其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升级较汽油车滞后,单机排放量大,且缺乏统一的身份标识,尾气排放监管较为薄弱,其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尤其是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常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中区等区域附近作业,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市民日益增长的环境空气质量需求产生矛盾,亟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 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

三、术语释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四、实施区域

嘉兴市域内“城北路—三环北路—三环东路—平湖塘一沪杭高铁—纺工路—三环南路—三

环西路—桐乡大道—常台高速—嘉塍公路—城北

路”所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

五、管理要求

(一)在本市(包括不限于禁止使用区范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和信息采集卡,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显著位置,并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二)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识别标识领取外,排气烟度检测结果还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即在禁止使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向属地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上报使用机械基本信息,同时提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Ⅲ类限值标准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一年内有效)。其中,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等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

(三)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应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六、实施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解读人:曹建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52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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