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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9 16:5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嘉兴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外发生的造成上述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责任倒查。

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牵头或指定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规定派员参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市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调查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包括应急处置、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等情况);

(二)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及有效期、是否具备从业上岗资格及有效期,其历史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四)事故车辆情况(品牌型号、核载实载、注册登记、所有人、使用性质、安全技术状况及检验有效期、保险及交通违法处理等情况);

(五)事故地点道路基本情况(是否符合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日常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历史交通事故等情况);

(六)相关单位情况(车辆所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驾驶人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培训;驾驶证考试发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考试发证;社会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检验、检测,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请市政府批复。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驾驶人、事故车辆、事发道路、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监管单位基本情况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伤亡人员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人员和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资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抄送事故调查各成员单位。

调查报告中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死亡1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责任倒查。

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本条规定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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