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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嘉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修订)》《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30 17:1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嘉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修订)》《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嘉兴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嘉兴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响应行动,控制和清除污染物,减少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国际公约,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海域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嘉兴市海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嘉兴市海域污染的,适用本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分级响应,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加强协作”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嘉兴市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全面领导本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嘉兴市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嘉兴海事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嘉兴港区、嘉兴海关、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边检站、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平湖市政府、海盐县政府及海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

(2)根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展形势,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指挥、协调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解决污染物控制、事故抢险、人员转移、敏感资源保护等重大问题。

(4)指挥、协调各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相关情况。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相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3)市公安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调、指导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附近陆域的治安管理;组织公安力量参与陆域应急救援;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道路交通保障;负责外籍人员的遣返及善后处理工作。

(4)市财政局:配合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应急经费上给予必要支持,协助开展紧急应急物资的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处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受污染海域及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损害的监测、评估、索赔和修复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协调提供环境敏感区信息,组织开展陆域和岸线的环境监测;协助发布海上相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岸线清污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回收的油污和废弃物进行转运和处理;组织本系统有关力量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参与人力资源、技术及其他综合保障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协助陆域应急救援,保障应急物资和回收油污的道路运输工作;协调港口企业提供应急泊位;组织引航站、港口服务公司、相关码头公司协助做好清污工作;组织港口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渔业部门和渔民等应急力量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协助发布海上相关预警信息;组织本系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市商务局:统筹相关资源,协助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护与保障,协调开展获救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及海上紧急医疗援助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应急资源和技术支持;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嘉兴海关:协助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开展污染物质和应急船舶、物资和人员的检验检疫。

(13)嘉兴海事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航行通(警)告等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组织或具体实施辖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事人请求,按照职责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关调解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服务。

(15)嘉兴边检站:协助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维护应急响应期间海上治安秩序。

(16)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参与船舶碰撞杭州湾跨海大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实施桥面交通管制,防止发生车辆坠海导致事故损害扩大。

(17)嘉兴港区管委会、平湖市政府、海盐县政府和海宁市政府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当地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方面力量,全力支援船舶污染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做好本辖区海域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旅游区等资源防护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日常办公机构,具体由嘉兴市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嘉兴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做好事故(险情)的监测预警工作。

(2)接收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或通报。

(3)根据总指挥授权,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建议。

(4)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5)总结、分析全市船舶污染事故防御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6)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运行、更新和管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

(7)组织、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2.3  专家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机构包括市海上船舶污染应急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市海上船舶污染应急专家组由航海、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临时邀请其他相关咨询机构专家参加。

2.4  现场指挥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后,市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人选由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设信息处理组、污染清除组、消防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警戒监视组、防化防疫组、事故调查组等,具体视应急处置需要设置。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受市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市指挥部指令。

(2)决定现场指挥部各行动小组组长,负责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4)指导事故现场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6)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7)根据事态发展,对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8)组织、指挥现场清理和撤离工作,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9)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  事故报告、核实

3.1  事故报告

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通过“12395”海上报警专用电话或其他通讯手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单位(船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有效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报告内容应包括: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污染程度;

(6)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请求;

(7)船舶上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8)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3.2  事故核实上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警后,应如实详细做好记录;立即按照事故险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并对事故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核实。

核实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2)是否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和二次污染;

(3)污染物种类、溢出估计量及进一步溢出的可能性;

(4)事故类型或事故发生的原因;

(5)船舶的种类、总吨和载货量,船舶始发港、目的港;

(6)是否有受伤人员需要医疗救助及人员撤离;

(7)船舶受损情况和船员人数,船舶的结构和总体布置;

(8)视情要求船方、货主提供所载货物的理化性质、人员防护要求等信息;

(9)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与水文状况;

(10)报告人姓名、单位、地址、报告时间、联系电话;

(11)事发地周围船舶及其联系方式。

3.3  评估与决策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根据专家建议或利用相应的辅助决策系统,结合造成污染的原因、危害程度和范围以及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等因素,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应急反应措施和效果进行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交通管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是否需要撤离人员及人员伤亡情况;

(3)根据当地当时的潮流、风向、风速等,利用溢油模型和船舶跟踪、飞机监视等手段,预测污染物漂移扩散的方向、数量和范围;

(4)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物的回收方式和处理方法及所需的救助力量;

(5)需要船方何种协助;

(6)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7)污染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的影响以及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8)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以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

(9)可能引发其他事件的防范措施;

(10)如何处置事故船,如是否需要将事故船移至合适的水域;

(11)是否需要由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及相邻市搜救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源、技术等支持。

3.4  监测与监视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派出巡逻艇对污染的水域、大气等进行监测,必要的时候调用直升机到现场监视取证,并及时将监测监视结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5  敏感资源的防护

当污染危及环境敏感区,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根据资源敏感程度、现有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被污染后清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优先保护的次序,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2)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

(2)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1.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

(2)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1.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2)其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4.2  预防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信息核实与预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进行预警。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等。

各有关单位、船舶业主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积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4.3  分级响应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迅速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级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I、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在省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在上级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市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政府参加,对抢险救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向上级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组建现场指挥部,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

(4)组织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家组进行评估。根据事态发展,指导和监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力量参与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6)执行、落实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

4.4.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措施

(1)执行、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

(2)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险情会商,及时汇总掌握事故救援工作动态信息,并向市指挥部实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4.4.3  现场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

嘉兴海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发生事故船舶应立即按照相应应急预案采取自救措施。市指挥部按照事故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信息处理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现场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通报,并发布航行通(警)告,传达、督办上级下达的应急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2)污染清除组:负责切断污染源,把污染物围控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敏感资源;负责污染物围控回收和打捞清除;负责岸线和资源保护工作。

(3)消防控制组: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消防管制,必要时做好伤员转移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5)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海陆运输等保障工作。

(6)警戒监视组:负责现场海上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负责对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环境资源损害情况进行监测监视,并及时提供现场信息。

(7)防化防疫组:负责事故勘察,开展环境监测,确定疏散范围和洗消方案;对人员、物资进行剂量照射相关指标检查;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8)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做好询问笔录,收集事故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回收或清除达到预期目的,或继续清污作业已无效。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市指挥部专家组综合评估确认后,市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应急响应行动各阶段的信息应由市指挥部组织专人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定稿,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回收污染物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处置清污作业中回收的海上污染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

6.2  事件总结评估

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开展事故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的总结评估由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就责任范围内应急工作进行总结。

6.3  恢复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制订恢复重建方案,做好清污费用结算与发放、污染损害补偿、环境修复与生态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6.4  污染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1)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机具、船舶和清除材料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清除效果报告及情况报告;

(5)其他有关证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根据嘉兴港海域实际情况,由国家、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海上船舶溢油污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技术水平、实战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

7.3  物资和设备保障

由国家、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防污染应急设备库,配备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清污船等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7.4  交通运输保障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协调当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应急运输路线,优先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需要。

7.5  医疗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保障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需求。市卫生健康委为处置海上船舶污染作业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并提出海上船舶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和防护建议。

7.6  治安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当划分治安区域,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安全,维护应急现场和相关区域内的治安环境;组织实施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7.7  资金保障

具体参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8  培训与演练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从事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市指挥部定期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8  区域合作

当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本辖区应急响应能力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出区域协作的请求,由市指挥部上报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嘉兴市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

(2)部门职责调整、应急资源环境或敏感区发生变化;

(3)预案中涉及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污染应急力量发生较大变化。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省外辐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县(市、区)指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向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3)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依法查处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做好市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审定辐射事故发布的信息与报告;负责开展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指导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原因调查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指导等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开展辐射事故卫生健康相关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应急状态下的消防灭火工作,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嘉兴海关、市气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指导各地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救援力量。

(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开展丢失放射源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剂量评价等工作,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4  县级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跨县行政区域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处置。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3.2  预防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监测措施

当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  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根据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自然灾害预警监控,分析、研判可能对我市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市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  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3.6.2  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4.1.1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1.2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4.1.3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4.1.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避免事态扩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置,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较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报请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4.3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和支持。

(2)响应措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协调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并督促事发地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了解事故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保持与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地方请求及事态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指导、派遣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等支援应急救援行动。

当一般辐射事故因各种原因导致事故升级时,启动与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预案。

4.3.2  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保持与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研究决定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视情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向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并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3.3  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县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响应终止;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事发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5.1.2  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先通过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通过网络或书面适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书面报告。

(1)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力争20分钟内,向上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后1.5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5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2)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辐射事故影响跨市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信息通报与发布

5.2.1  信息通报

事发地市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5.2.2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终止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调查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理。

7.5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7.6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3  演练

各级政府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9  监督管理

9.1  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9.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录

10.1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详见《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按照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Ⅱ、Ⅲ类,详见《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10.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3至5年修订1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对应衔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嘉政办发〔2006〕104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集约使用环卫基础设施,通过建立统一调度的生活垃圾处理应急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保护城乡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嘉兴市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修编》等,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利益。

(2)坚持统一领导。在市生活垃圾统一处理调度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强化市区和各县(市)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3)坚持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市区及各县(市)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重大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较大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和一般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

(1)重大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Ⅰ级)。

嘉兴市区及一个(含)以上县(市),因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或系统同时出现故障,造成生活垃圾无法处理的。

(2)较大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Ⅱ级)。

嘉兴市区或两个(含)以上县(市),因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或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生活垃圾无法处理的。

(3)一般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Ⅲ级)。

市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或进行大修,造成部分生活垃圾无法处理;一个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或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生活垃圾无法处理的。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嘉兴市生活垃圾统一处理调度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2.2.1  市协调小组职责

发生重大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Ⅰ级)和较大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Ⅱ级)时,立即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启动本预案,并领导预案组织实施。

2.2.2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生活垃圾日常处置的分析、监控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工作,做好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及监控工作;

(3)发生一般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Ⅲ级)时,提出是否召开市生活垃圾统一处理调度协调小组会议的建议,根据发生一般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并领导预案的组织实施。

2.2.3  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恢复生活垃圾处理所需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和衔接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政府承担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及恢复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的工作经费。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预案启动后的环境监测和环保技术指导工作。

(4)市建设局:负责市生活垃圾统一处理调度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工作。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预案启动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事件报告

(1)市区及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建设部门上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发生的事故、故障和检修等情况;事件发生所在地建设部门,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2)市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2  信息发布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发布工作。

3.3  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程序。

市协调小组召开会议,启动预案;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接纳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任务的准备工作。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要求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信息形式上报,内容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发生故障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求助处理的垃圾数量等情况。

续报要求在事件基本情况查清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上报,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确切数据,以及发生故障的原因、下一步进行维修或改造的方案、恢复正常处理能力的时间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要求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通过书面形式上报,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增加事件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3.4  应急调度

根据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或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市协调小组根据市域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富余能力情况组织调度。

3.5  应急结束

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故障排除后,报市协调小组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3.6  应急处理费用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费用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协商解决,原则上控制在当地焚烧价格的120%以内。

4  应急保障

4.1  垃圾处理能力保障

市区及各县(市)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实际,适时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以确保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具有一定富余能力。

4.2  物质保障

各地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配备一定数量的垃圾运输车辆及工作人员。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嘉政发〔2010〕61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划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建立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和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省级预警信息,积极配合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3)负责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市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

(3)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4)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5)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8)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9)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11)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1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修)订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绿色生产管理方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做好厂区洒水、车辆冲净、污水回用、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优化全市电力运行调度,做好相关能源保障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市经信局:负责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开辟通讯绿色通道,及时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指挥通讯保障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牵头制(修)订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应急减排方案;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

(8)市建设局: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城市道路、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等扬尘控制及应急防治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及时整理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地停工名单并更新;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落实营运类车船、汽修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因重污染天气导致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并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城市生活垃圾、树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市气象局:负责制(修)订气象干预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未来天气过程趋势,为市指挥部提供预测预警决策参考;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5)嘉兴电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电力调配工作,制订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对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限电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应对工作。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专家组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推选1~2名各自领域(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市、各县(市、区)应逐个排查对应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更新市级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并按要求将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市、各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市、区)应当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和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  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减排基数应根据上级要求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相应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地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加强应急管控措施。

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和可核查。重点行业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落实,非重点行业和小微涉气行业根据减排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对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国家战略性产业、外贸竞争等保障类企业和工程可纳入保障类清单,减免相应限产要求。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原则上轮停次数不超过3次。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4.2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3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立即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参与会商。

4.4  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经监测预测,本市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黄色及以上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或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已发布包括本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预警。红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黄色预警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应急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四是由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1天(24小时)或2天(48小时)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等。

4.5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6  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发生地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  市级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3.1 市、县(市、区)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停留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

暂不开发的土地,临时绿化率应达100%。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1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对黄色预警列入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重点管控工地停工;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D级的建设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具体措施由《重污染天气施工和道路扬尘控制专项预案》和《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明确。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洒水频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中市区三环以内一、二级保洁道路:气温30℃以上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7次;当气温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6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区域禁行;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2  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

暂不开发的土地,临时绿化率应达100%。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2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对橙色预警列入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重点管控工地停工;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D级的建设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每天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中市区三环以内一、二级保洁道路:气温30℃以上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7次;当气温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6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和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范围内禁行;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

暂不开发的土地,临时绿化率应达100%。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3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对红色预警列入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建设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每天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中市区三环以内一、二级保洁道路:气温30℃以上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得少于7次;当气温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不得少于6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和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在城市规定区域禁行;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5.5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终止应急响应。

6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和杭湖嘉绍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密切与周边地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或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当我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有关重污染天气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成员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8.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应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应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  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9.4  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精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需动态更新,将按年度更新并另行印发。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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