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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防汛 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5:3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和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防指〕,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功能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镇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  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嘉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嘉广集团、嘉报集团、市供销社、嘉源集团、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武警嘉兴市支队、嘉兴银保监分局、中国电信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嘉兴市分公司、铁路嘉兴车务段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嘉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

(3)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工作;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4)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6)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区群众。

(7)市民政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8)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10)市建设局:指导城市(镇)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

(11)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着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内河交通管制;指导民用机场安全度汛;负责组织乍浦港区码头、集装箱、船舶、机械设备、库场货物等防汛防台工作。

(12)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防台风保安工作,调查核实渔业灾情。

(14)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15)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16)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早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风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18)市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户外广告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影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设置相关警戒设施;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

(19)嘉广集团: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提示。

(20)嘉报集团: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21)市供销社:负责省防指委托供销系统储备的草袋、麻袋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管理。

(22)嘉源集团:负责嘉兴市区城市防洪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水毁设施修复;负责嘉兴市区引供水、污水处理工程及附属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

(23)嘉兴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风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24)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5)嘉兴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26)武警嘉兴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7)嘉兴电力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8)中国电信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组织落实本公司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

(29)铁路嘉兴车务段: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及物资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

3  监测预警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市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市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一次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个月旬初分别报送上旬天气情况、水雨情情况和本旬预报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

4.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72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46米,85黄海基准,下同),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不超过保证水位(1.8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66米或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10%-20%。

4.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48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不超过2.1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5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20%-30%。

4.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2.1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不超过2.3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30%-40%。

4.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正面袭击我市,并将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嘉兴站水位已超过2.3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嘉兴站水位将超过2.46米。

(3)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1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超过40%。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提出防御指导意见,市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2)市气象局每天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3)市水利局每天一次报告洪水预报分析。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一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5)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16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  Ⅲ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指导意见。

(2)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4)市气象局每天三次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两次报告洪水预报分析。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3  Ⅱ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5)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6)市气象局每天四次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天三次报告洪水预报分析。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9)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市支队、市气象局视情况派员驻市防指。

(10)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4  Ⅰ级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随时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分析。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市支队、市气象局派员驻市防指。

(11)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12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市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抢险准备,视情组织抢险救灾。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6)应下级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5.2  台风暴潮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海上船舶避风。

(3)必要时关闭沿海旅游景区及游乐设施。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6)组织抢险救灾。

5.5.3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发布险情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实施交通管制。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应下级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5.4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市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5.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降雨和风力影响;

②嘉兴站水位回落至1.66米及以下,且后期预报无明显降雨;

③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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