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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5:4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降低PM2.5浓度,实现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践行“两山理论”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PM2.5和VOCs污染治理为重点,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根据本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引导产业升级和转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质量为纲,精准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大气污染过程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识别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和污染源,提出系统化治理方案。加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减排,提出精细化、定量化治理要求,按照行业特性、企业特性、工艺特性和排污特性分类制定减排方案;对城市扬尘、燃煤锅炉、移动源等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季节,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降低污染负荷。

依法推进,长效治污。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推进企业达标行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信息公开,丰富公众参与渠道,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全面分解规划任务,督促落实并严格量化考核。加强嘉兴市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共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减排工程,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嘉兴市,规划面积4223平方公里,含7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陆域面积,具体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和桐乡市,以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嘉兴港区。

(四)规划目标。

到2020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37µg/m3及以下,O3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其他污染物稳定达标。

到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达到35µg/m3及以下,O3浓度达到拐点,其他污染物浓度持续改善。

到2030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30µg/m3左右,O3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浓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根本好转。

二、空气质量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空气污染以颗粒物和臭氧的复合型污染为主。

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以PM2.5和O3为主,2013~2017年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减少,由2013年的186天,下降至2017年的77天,占比由51.0%下降至21.1%,但PM2.5目前仍是影响嘉兴市最主要的污染物之一。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由2013年的118天上升至2017年的163天,占比由32.3%上升至44.7%,且从2015年起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已经超过PM2.5。

(二)本地排放污染问题突出,同时受跨界传输影响。

2013~2017年嘉兴市PM2.5年均浓度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一次污染问题仍较突出。2017年,嘉兴市SO2、NO2、CO浓度水平在省内11个设区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5位、第6位、第9位。其中SO2浓度与全省平均值持平,NO2、CO浓度水平分别比全省平均高9.7%、11.7%。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是生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其二次转化生成的硫酸盐颗粒物、硝酸盐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PM2.5浓度有重要贡献。此外,秋冬季污染防控的重点仍是PM2.5,2017年冬季PM2.5平均浓度为58µg/m3,比年均浓度高约38.1%。嘉兴市本地环境空气质量基础相对较好,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低,但冬季易受到北方污染气团跨界传输的影响,出现PM2.5重污染天气,未来仍需重视突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建立应急机制。

(三)臭氧污染凸显,需加强NOX和VOCS协同控制。

近年来,嘉兴市的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称为“O3_8h_90per浓度”)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O3_8h_90per浓度为182µg/m3,比2013年上升4.0%。O3已成为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物。夏季O3浓度超标时有发生,2017年夏季O3_8h_90per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约26.3%。2017年O3超标共有69天,比2013年增加32.7%。嘉兴市O3浓度升高还与周边苏州、上海、湖州和杭州等地区的跨界传输有关。嘉兴市亟需加强NOX和VOCS协同控制,防止O3污染恶化。

(四)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季节特征显著。

目前,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和O3,PM10和NO2年均浓度虽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在部分月份仍存在超标情况。PM2.5、PM10和NO2超标主要集中在秋冬季,O3超标主要集中在春夏季。影响1~3月、10~12月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PM2.5,影响4~9月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O3。

(五)空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

PM2.5高值区集中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海宁市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PM10高值区集中在嘉善县、海宁市和桐乡市。上述区域人口密度较大,工业较为密集,其一次PM2.5、一次PM10及颗粒物的气态前体物排放量较高。

NO2高值区集中在南湖区、秀洲区、桐乡市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工业较为发达,路网稠密,是工业源和移动源NO2排放较为集中的区域。

SO2高值区为海宁市,工业锅炉及电厂的排放贡献可能是SO2浓度较高的主要原因。

CO高值区集中在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区域人口相对密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也相对集中。

除海盐县外,其他县(市、区)的O3均偏高。嘉兴市涉VOCs企业较多,在夏季受高温影响时容易在本地迅速生成O3。同时,嘉兴市南面临海,在受到海陆风影响时也容易推高O3浓度。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2017年,嘉兴市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PM10和PM2.5的排放量分别为1.5万吨、6.1万吨、9.3万吨、7.0万吨和1.9万吨。SO2的排放贡献主要来自固定燃烧源,占总排放量的75.5%,其中电力供热和工业锅炉的排放占比较大。NOX排放中移动源的分担率最大,占总排放量的51.1%,主要来自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源。VOCs排放中工艺过程源和溶剂使用源分担率最大,占到77.4%。PM10和PM2.5排放源中工艺过程源分担率最大,分别占65.2%和59.7%。

四、空气质量达标压力分析

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来,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改善,达标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明显降低。

截至2017年底,嘉兴市PM10、NO2、SO2和CO浓度均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PM2.5和O3仍存在明显超标现象。,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为42µ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0.0%。2017年O3_8h_90per浓度为182µ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3.8%。

总体来说,嘉兴市PM2.5年均浓度近五年虽呈下降趋势,但仍未达标,O3浓度超标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优良天数比例,均需重点控制。

五、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调整产业布局和结构,强化源头管控。

1.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重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空间品质,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打造政治文化中心和以商贸金融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强化产业与城市空间相互协调布局,结合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盛行西北风的特点和本地产业规划,综合考虑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空间布局,避免人口密集区处于污染物扩散下风向区域。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

(2)通过关停淘汰、上大压小、整治入园、规范提升等方式,推进建材、木业、纺织印染、塑料制品、印刷等行业扶优汰劣、整体提升,全面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加快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及次敏感区城市建成区中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进度。各县(市、区)已确定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到2020年,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全部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到2022年,全市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全部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3)推动重大项目向重点开发区域集中,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开展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各产业集群区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配套,培育和建设关联企业高度集中的产业基地。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新增重大产业项目主导功能落实率达100%。

2. 严格环境准入要求。

(1)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对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2019年底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全面落实环境功能区划和“三线一单”要求,实施项目、总量、空间“三位一体”准入制度,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搬迁或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量2倍削减替代,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包括燃煤、重油、生物质、醇基等锅炉)。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3)严格控制涉VOCs项目建设。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涉VOCs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入园区,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并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3. 加快化解过剩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以钢铁、建材、印染、造纸、化工、化纤、电力等高污染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过剩产能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过剩产能、工艺和设备。明确区域产业(块状行业)整治重点清单,以大气环境高敏感区、次敏感区为重点推进区域,加大高污染产业集群的淘汰、转型力度。到2020年底,关停35家“两高”企业,力争完成淘汰钢铁(铸造)行业200万吨、印染行业8亿米、造纸行业10万吨、水泥(建材)行业500万吨、化工行业20万吨、化纤行业30万吨、热电行业50兆瓦的落后低效产能;到2022年底,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4. 加强“散乱污”“低散乱”企业管控。

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大排查,摸清全市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建立“散乱污”涉气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根据分类处置的原则,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整治“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每年整治1000家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治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在检查核查中发现“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加快壮大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

(1)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创建低碳经济示范区,开展低碳技术产业示范,发展低碳高效能源,打造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提升节能环保装备供给能力为主线,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重点发展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气体有害物控制及收集回用、高效节能热处理装置、地热能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集中在秀洲区、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其中,秀洲区重点打造环保产业集群,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重点打造节能产业集群。

(2)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技术产业化。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突破智能电网运行优化、能耗在线监测与用能优化等关键技术。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源-网-荷-储-用”可再生能源互联网。

(3)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6.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加大力度削减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到2022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8%。依据各区域实际制定年度非电用煤限额,重点在桐乡市、海宁市和嘉善县三个非电用煤量较大的区域开展限煤工作。重点加强燃煤电厂煤炭消耗量控制,2018年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和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压减电煤55万吨,在此基础上确保电煤保持逐年负增长。

(2)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扩大Ⅱ类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范围,研究划定Ⅲ类禁燃区范围。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市、县(市、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到2020年,除火力发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煤需求外,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Ⅱ类燃料禁燃区,力争到2022年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Ⅲ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一律实施1.5倍煤炭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严格煤炭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全市禁止使用灰分大于15%、硫分大于0.7%的煤炭,确保进入我市的煤炭达到清洁煤要求。2019年,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省统调电厂)、59家万吨耗煤企业,必须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6%,低位发热量≥4900大卡/千克标准的清洁煤。加强煤炭质量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洗选后的燃煤,开发和推广配煤和型煤等洁净煤技术,燃煤锅炉和窑炉应使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7.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1)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禁止,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分散燃煤锅(窑)炉和其他工业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新发现的煤炭销售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持续开展排查拆除工作,确保随时发现、随时淘汰。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地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

(2)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重点推进热电联产新、扩、改建项目,增强区域内集中供热能力,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95%以上,基本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供热锅炉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对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通过推进现有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8. 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嘉兴独山港区应急调峰储备库、浙沪天然气联络线一期工程等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旧城管网改造和镇级管网延伸。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以嘉燃集团华隆广场星级酒店分布式能源站工程为试点,逐步在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及工业园区等热电冷相对需求稳定区域推广,积极推进海宁新奥园区储能站、华能乌镇天然气分布式电站等项目。到2020年,中心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100%,镇居民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70%,天然气利用量达到14亿立方米,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6%;到2022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

逐步完善电力供应体系。通过在工业、交通、商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等领域开展专项工作,有序推进电能替代。建设绿色电力体系,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加强电源与电网统筹规划,科学安排调峰、调频和储能配套能力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

9. 推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化利用。

因地制宜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努力构建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保障体系。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5%以上;到2022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3%以上。

深化太阳能发电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光伏,不断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在居民建筑和工农业领域的应用规模。争取到2020年,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9.4%以上。灵活推进陆上风电开发,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加快浙能嘉兴1号风电场、华能嘉兴海上风电场等项目建设,强化提高调峰能力和优化运行调度等措施,有效推进海上风电消纳和输送。力争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86.7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装机规模达到72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5.4%。统筹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养殖场沼气利用,有序推进城镇垃圾能源化利用,力争到2019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260万千瓦,到2020年超过280万千瓦。

10.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加强重点能耗行业节能。

加强技术节能,推广低碳、节能技术。水泥行业积极推广节能粉磨设备、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和变频调速技术,对现有大中型回转窑、磨机、烘干机进行节能改造。电力行业加快实施风机运行优化、汽轮机通流改造、脱硫岛烟气余热回收、等离子点火等节能技术。锅(窑)炉加快优化燃烧方式和炉膛结构,采用高效燃烧器以及防垢、除垢新技术,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冷凝式余热回收锅炉技术、热管余热回收技术,充分回收烟气余热。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组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工作,积极推广“互联网+”、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指导和督促节能措施落实。到2020年,累计在100家以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中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智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市力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00家,每年创建绿色企业10家,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到2021年完成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和能源消耗情况的全面调查,严格依法处置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节能设施,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费在线监管。

(2)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DB33/1015-2017),推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制度,推广节能电器和绿色照明,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达不到现行节能标准但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实施有序节能改造。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2年,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对既有建筑实施有序的绿色化改造。推广有热回收功能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新风系统。地源热泵应用面积达到86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到354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

(三)深化区域烟气废气治理,深挖减排潜力。

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以每年完成100个工业废气重点治理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通过计量检定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推动工业行业污染治理。

11. 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

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清洁能源发电。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对现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节能增效提标改造,力争供电煤耗达到全国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火电平均供电煤耗控制在310克标煤/千瓦时以下,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295克标煤/千瓦时。加快关停改造设计寿命期满、平均供电煤耗高于331克标煤/千瓦时以及未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

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完善治污设施,提高去除效率,在保证超低排放改造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烟气深度治理,实施有色烟羽治理。到2021年底,全市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中燃煤电厂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

12. 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加快推进平板玻璃企业实施燃料替代,提高玻璃行业清洁能源利用率。2021年底,平湖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力争完成石油焦改天然气,鼓励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实施重油改天然气。开展玻璃行业烟气清洁化改造。2021年底,玻璃制品企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

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全市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热处理炉、热风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50mg/m3。热轧精轧机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废酸再生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强化水泥行业脱硝除尘改造。推广水泥生产企业使用高效、成熟的脱硝技术和除尘技术,到2021年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

13. 全面提升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并持续加强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改造完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对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有多台分散小型生物质锅炉的,要拆小并大,最多保留一个大型锅炉。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完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到2021年底,其余区域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

开展燃轻质柴油、燃醇基燃料锅炉改造。到2021年底,城市建成区燃轻质柴油、燃醇基燃料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完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其他区域保留的锅炉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逐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新建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高于30mg/m3,改造后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高于50mg/m3。2020年底,全市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14. 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周边热电厂供热替代工业炉窑。到2020年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5. 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废气治理。

《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函〔2018〕3号)中明确的重点园区(以下简称“省定重点园区”)要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建立“网格长”制度。到2020年底,完成省定重点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面推进重点区域整治,编制完成园区风险源排查报告,完成重点区域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站建设,2019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在省重点园区和七大重点区域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业园区整治范围(扩大园区范围清单),全面开展镇以上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

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平台优化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8〕15号),通过转移搬迁、依法关停等手段,加快平台清理退出步伐,每个县(市、区)至少退出30%以上工业平台。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70%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2年,80%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整治力度,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

16. 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全面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组织实施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涉臭气异味企业应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臭气异味“全收集”、臭味异味“全处理”、重点区域“全监管”,有效减少工业臭气异味排放。到2020年,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到2022年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50%。

加强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处理。提高新增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标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按照垃圾处置排放标准和城市发展需求,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镇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异味。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到2021年完成以处理工业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能力超过5万吨/日(含)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治理,到2022年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治理。

17.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治理。到2019年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

(四)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强化管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全面执行VOCs特别排放限值。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18. 建立VOCs污染源数据库和排放清单。

深入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建立并完善VOCs污染源档案和排放清单。根据重点VOCs企业清单,结合排污许可证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查漏补缺,确保覆盖所有涉VOCs企业。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动态更新机制,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加快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19. 开展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

(1)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省环保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大力推进化工、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和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深化治理。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有机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全部密闭储存,有效控制产品储存VOCs逸散;产生VOCs的工序须密闭操作,并对相关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2)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

加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各县(市、区)要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并定期对大型餐饮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主要污染物等情况,选择相应的净化设备,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和更换滤料等情况,确保净化设备正常运行,记录簿至少保留3年备查。

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及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改正,并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到2020年,实现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全覆盖,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其他固定源、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

2019年底,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实现实时在线监管。积极推进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参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3005-2017),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汽修行业底色漆应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应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20. 加强VOCs治理设施监管和专项执法。

加强对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日常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已建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和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成市本级VOCs年排放量大于100吨企业的深度治理,并实现在线监管。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4%,重点行业下降30%以上;到2022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5%以上。

(五)强化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大气污染防控。

21. 推进矿山粉尘整治和绿化工程。

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加快对已关闭废弃矿山的复垦和复绿,提高废弃矿山治理率。到2020年,全市生产矿山实现100%规范运行,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100%。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作,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新、改建绿化带,土面不得高于路面。深入实施平原绿化工程,到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到2021年,全面完成国土绿化美化建设阶段性任务。

22. 全面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1)建立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

全面实施扬尘规范化管理。制定道路、施工和堆场等各类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建立统一、规范的扬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治理和监管责任。结合城市扬尘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源管理数据库,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对城市扬尘污染源实行动态管控,切实有效提高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到2020年底,完成扬尘污染源管理数据库和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联网。

(2)提升道路扬尘治理水平。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有效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市区达到95%以上,县级城市达到80%以上,镇级达到70%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10平方公里至少配备1台高压冲洗车(洒水车);到2021年,市区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县级城市达到90%以上,镇级达到80%以上。实施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

加大对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等易扬尘车辆的监管力度,坚持“源头管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车辆车轮、车底和车体必须彻底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3)严格实施施工扬尘治理。

完善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施工扬尘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落实“七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切实把好施工工地围挡、“禁现”管理、垃圾清运、场路硬化和车辆冲洗等关键环节,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明确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架空线入地等工程扬尘治理要求,增加和细化高围挡、密闭化、喷淋、喷雾、抑尘剂、洗轮机等应用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实现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到2021年,装配式建筑占比进一步提高。

(4)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加大对各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规范城市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加强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扬尘的监管。到2020年,城区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率达到90%,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1年,全市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率达到100%。

23.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大秸秆露天禁烧查禁力度,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质化、原料化利用。建立和完善秸秆收储服务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24.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的使用量。改进农业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覆盖率,加强深施、沟施以及无水混施、以水带氮的施肥与灌溉技术应用,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料使用率达到19.4%,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到2021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基本实现全覆盖,有机肥料使用比例达到20%,化肥利用率达到42%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化畜禽养殖封闭管理,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禁止粪便露天堆放,建设封闭式干粪棚。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采取“畜禽养殖-粪污还田-种植”的种养模式,提高农田有机肥施用比例,实现区域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复养核查。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9%以上。

25. 加强其他面源污染管控。

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和祭扫管控。各县(市、区)要依据当地情况划定禁燃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和祭扫有关规定。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及祭扫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和祭扫用品销售网点管理。

(六)深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26.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优化调整运力结构。制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提升水路、铁路货运比例。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企业,责令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大力推进海铁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推进内河水运和海河联运,到2020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25亿吨以上,海河联运吞吐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到2022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55亿吨以上,海河联运集疏运吞吐量达到3000万吨以上。发展铁路货运,充分利用现有铁路,建成1个综合物流枢纽。

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推进“绿色物流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利用现有货物运输平台,整合大型物流企业货运信息,运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创新方式,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公路运输效率。推广建立城市“绿色车队”,政府用车优先购买“绿色车队”服务。

27.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城市建成区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到2021年,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环卫和出租车基本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公交停保场、枢纽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货运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到2021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采取内河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到2021年,全部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28. 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

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需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

严格在用车监管,采取路面抽检、遥感检测等手段,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市区建成两套遥感检测系统,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配备遥感监测设备。在进入本市国道、省道交管执法站、干线公路治超站以及市区主要道路进出口、重型柴油车通行的主要道路进出口,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抽测点,重点检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推进老旧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和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29. 突出重型柴油货车治理。

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安装或升级改造柴油货车尾气后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推广加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和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

开展柴油车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和尾气排放达标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定期开展行业车辆专项检查,加强物流运输、省际班线、旅游大巴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的治理,建立车队和用车企业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开展货运车辆抽检,对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30.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每年抽查不少于总数20%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测不少于总数10%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对抽测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供油方责任。到2020年,工程机械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2019年,重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到2020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70%,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基本实现标准化。到2022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6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80%。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到2022年,主要港口93%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6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或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嘉兴军民合用机场配套建设岸电设施。

推广应用新能源船舶、港作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新能源船舶,统筹码头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在内河公务艇、景区游艇、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替代,推进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能源结构优化,鼓励开展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到2022年,主要内河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90%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经定性评审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增加使用新能源工程机械(电动或天然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的评分因素。

31. 加强油品质量升级与监管。

持续提升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严格车用、船用燃油供应和使用的市场监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继续严格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

(七)推进管理创新,树立城市标杆。

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推进大气环境管理创新和能力建设,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高城市大气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和信息化水平,有效保障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32. 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将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责任。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提升环境执法行政效能。

完善大气环境法治机制。加强生态环保地方立法,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指导,结合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与环境保护现状,开展区域层面环保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基础研究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大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重污染行业准入和退出等工作,不断完善环保法规和规章体系。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交通工具(如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取证设备(如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等)、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应急装备等执法设备,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健全联动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作,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和污染损害赔偿等方式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33. 提高环境监测与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增强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和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能力。优化整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在国家大气约束性考核监测体系外,重点关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和移动监测车使用,开展区域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重点加强PM2.5和O3等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加大VOCs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力度。全面建成覆盖全市各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对74个镇(街道)开展PM2.5、PM10和O3监测。市区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VOCs监测。

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9年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重点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全面开展LDAR体系建设,完善涉气刷卡排污系统的运行和监管。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以及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篡改、伪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行为。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严肃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数据传输稳定性和数据质量。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提高预报预警的提前度和准确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源解析。实施区域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针对污染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等级划分为“黄、橙、红”三级,实施强制性减排调控,逐步加严应急响应措施。

编制和实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针对性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防治强化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强化大气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加大应急车辆、应急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业务用房的投入。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实施重点行业工业错峰生产、重污染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重污染时段工业调控措施,充分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削峰作用。

对电厂、钢铁、水泥企业等高架源,从区域层面统一协调应急响应措施。对移动污染源,重点调控老旧车、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区域内协调实施统一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对低矮面源,重点调控和监管排放控制措施落后的企业,提升燃煤锅炉减排效率。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日常管理的污染源,在重污染期间加强监管力度。鼓励探索行业或企业轮流停产,试行应急减排的排污交易制度。

加强应急措施动态决策管理。完善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加强城市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充分发挥应急指挥部作用,确保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应急期间实施各单位自检自查与指挥部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区域重污染应急动态监管平台,接入区域各政府及相关部门平台,有效支撑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数据信息共享、污染趋势预判、污染物成因解析、决策会商、预案制定、减排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平台依据预测污染等级,自动生成“指挥中心-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多级应急方案,动态监控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状态下的社会秩序正常。

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开展秋冬季PM2.5污染调控,实施重点排放行业冬季(11月~次年2月)强化减排。研究制定水泥建材、化工等行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力争将重点行业冬季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全年平均排放水平的70%以下。探索开展夏秋季O3污染调控,以遏制O3污染为目标,制定实施夏秋季(5月~9月)涉O3污染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实施火电等高架源区域NOX管控方案,实施石化、化工、涂装、油墨印刷、油品储运等行业限产限排的VOCs强化减排方案。

34. 积极参与区域协同控制。

加强与环杭州湾各市及周边城市,特别是杭州、湖州、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移动源监测方面,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长三角地区有关部门数据共享,提高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化水平。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形成联动工作模式,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

35. 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统一管理、全面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发布平台。在2020年,建设一套完整的环境信息数据库,以更加精细和智能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推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应用信息化手段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适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开展一系列“互联网+环保”行动,建立大气污染源时空分布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监控数据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汇总以及其他外部监控资源的接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共享、公开及舆情监控。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排污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定期向媒体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公开大气环境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污染防控与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全民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新媒体互动功能,更及时、便捷地与公众互动,做到“听”民声、“答”民疑、“解”民忧。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力量,积极引导民间环保队伍参与大气污染的监督与防治。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环境热线、环保有奖举报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

36. 加强大气环境科研能力建设。

加强大气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大气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组建一支集污染成因研究、重污染过程防控和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稳定团队。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将源解析工作和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提升环境管理的定量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

推动空气污染成因研究。结合大气污染防控需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针对当前薄弱环节,积极开展灰霾、O3污染形成和控制机理以及可达性目标、VOCs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二次颗粒物治理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增加相关领域科研经费支持,建立相应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详细摸清污染物来源构成、迁移变化和扩散规律。

促进科研创新与技术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深度合作和创新体系,形成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有机结合的产学研联动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研发绿色循环、高效节约、清洁生产、超低排放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动环保新技术、新产业蓬勃发展,加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继续深化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治气办)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市治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加强人员、经费等保障。定期对规划中涉及的重要任务、重点工程、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的原则,细化部门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建立任务清单,确保措施可行、落实到位。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强化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考核评估。

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对达标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等相关办法,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该地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进行量化问责。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的,进行严厉问责。

(三)加大投入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严格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电价。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同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四)加强公众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规划实施公众反馈和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积极构建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七、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能源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锅炉整治、重点区域废气治理、VOCs污染整治、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和扬尘污染控制等九大工程项目。具体重点工程项目以每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为准。

附件:部分重点工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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