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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5:4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8〕2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级补充耕地统筹指标任务

以各县(市、区)年度报备入库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数量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土地整治监管系统数据为准)三类指标为基础,各按10%的比例从县(市、区)指标库统筹至市级指标库。

二、调整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和使用价格

以三类指标为核心,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和使用价格同价机制。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为每亩15万元,补充水田指标统筹价格为每亩15万元,粮食产能指标统筹价格为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

市级储备标准农田指标使用价格,一等标准农田每亩7 万元,二等标准农田每亩4 万元。

三、调整市级补充耕地统筹指标使用范围

(一)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亩的补充耕地指标。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当地安排确有困难的项目,在充分考虑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的基础上,原则上给予安排。

1.省以上跨县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未能争取到国家或省级补充耕地指标或争取数量不足的,市级补充耕地指标按最高不超过缺口部分的50%安排统筹。列入《长三角地区打通省际断头路合作框架协议》并落地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2.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或市级部门(单位)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民生项目。

3.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由市级部门(单位)实施的搬迁、拆迁安置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建设等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民生项目。

4.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符合使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实施项目的市级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使用。使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其他事项

(一)以县(市、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数量和新增粮食产能为依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结算一次,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系统划转。

(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不列入市级补充耕地统筹指标范围。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和平湖市属补充耕地资源紧缺县(市、区),可选择“补充耕地三类指标统筹上缴或资金上缴(按市级补充耕地统筹价格标准)”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方式须于次年1月初确定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选择资金上缴方式结算的,须于次年2月底完成资金上缴。逾期未上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统筹上缴方式相应划转补充耕地三类指标。

(三)市政府按市级补充耕地统筹指标上缴情况每年对县(市、区)进行工作考核。没有完成统筹任务的县(市、区),除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不得申请使用、借用或奖励市级补充耕地统筹指标。

(四)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不得调剂到市外,确有充足理由需要外调的,由调出地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鼓励市域内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由调出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加盖政府公章,注明“同意调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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