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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1:1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激发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亩均论英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摆脱传统的依靠消耗物质资源实现增长的路径依赖,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创新引领和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导向,通过绩效综合评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二、评价原则

——坚持亩均效益与创新要素相结合。优化各项亩均评价指标权重,注重将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纳入评价指标,从以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为导向,向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升级。

——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遵循定量评价优先原则,兼顾节能减排、质量安全、人才培育、制度创新和社会责任等定性评价。

——坚持市级评价与属地评价相结合。全市层面由市政府按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各地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评价工作,其评价办法和指标权重与全市层面相统一,形成市、县(市、区)一致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工业企业。全市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

2.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3.产业平台。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

(2)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3.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幅。

4.产业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幅。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6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40)。

②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100)。

(3)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得分占60%,同比增幅得分占40%。

(4)产业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得分占60%,同比增幅得分占40%,并进行排序。

2.指标基准值。

(1)对企业的评价。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项指标的基准值按照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该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指标按照当年实际数的2倍左右确定。基准值根据经济发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17年执行标准为:亩均税收3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一致),亩均工业增加值14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446万元。

(2)对主体的评价。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各评价指标基准值取全市当年数据平均值。

(3)对产业平台的评价。

对产业平台各评价指标基准值取全市当年数据平均值。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1)

(2)


工业企业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排污数据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国税、地税收入分别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数据由商务部门负责提供,高新区数据由科技部门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核算。

(四)加减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3.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引进或培育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4.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4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5.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被科技部门评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2分。

6.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级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4分、2分和1分。

7.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加4分;在新三板上市的,加2分;完成股改的,加1分。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类、B类企业,未实施股改的,分别减2分、1分。

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减2分。

10.工业企业在上年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并被立案查处的,减2分。

1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相当于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重超过全市平均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加2分,超过2倍的,加4分。

12.工业企业在上年度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为“劳动保障信用警示企业”“劳动保障失信企业”的,分别减1分、2分。

上述加分项目中,同一加分项目不重复加分。

四、分析评价

(一)企业分析评价。

根据各地各部门核实上报的“工业企业调查”数据库数据,计算出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进行排序,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市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前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市15%~60%(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4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C类为帮扶转型类。总得分位列全市60%~9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40%~8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主体分析评价。按照主体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三)特殊情形规定。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1.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工业企业,暂不开展评价;参与评价的,暂不列为D类;对“升规”后“退规”再“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

2.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列为D类。

3.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5.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D类。

6.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累计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7.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直接列入D类。

上述特殊情况中的第1、2点,涉及“安全、环保事故”的,按第5、6点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基础台账。一是完善数据收集。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由各级经信、税务、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电力等部门分别做好相关数据汇总审核。涉及企业定性加减分内容的,由各级人才办、经信、科技、人社、安监、质监等部门分别做好数据整理、汇总和审核。二是定时上报数据。评价指标数据汇总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其他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汇总审核后报各级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评价时效性。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职能处(科)室。

(三)确保数据准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一要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基础数据台账和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开展随机抽查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结果对数据不实等情况视情采取责任追究等措施。二要建立健全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各级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各地和企业在统计上报数据方面弄虚作假、失真失实等情况的举报。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应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建立大数据平台。加快建设市、县(市、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多层次数据深度挖掘分析,发布年度系列评价报告,为客观反映转型升级成果、分析研判经济走势、推进企业精准服务、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等提供重要参考。

(五)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推动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市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实施,有关主要指标实行半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年度评价考核制度和公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嘉政办发〔2015〕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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