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7年度 > 2017年第1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1: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