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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杭州方向)嘉兴段项目征迁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10:4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杭州方向)嘉兴段项目征迁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征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征迁工作,结合沿线各地政府的征迁政策和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征迁依据和原则

征地与拆迁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沿线各县(市、区)现行有关政策,给予合理补偿,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二、征地及拆迁范围

(一)征地范围。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杭州方向)嘉兴段永久征地红线范围内用地及拆迁安置用地。

(二)拆迁范围。

1.永久征地、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内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有关管线均属拆迁或者迁移范围。

2.在工程顶管中心线上方两侧各10米范围内的民房,按村民自愿原则予以保留或纳入拆迁,具体根据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进行确认。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原则上按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当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安置。

(二)民宅拆迁补偿。根据当地县(市、区)政府现行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和签约拆迁工作,原则上采用易地自建安置方式,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统筹安置。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当地政府要依据有关政策,充分利用已批准的安置用地。

(三)管线等专项设施迁移。经项目业主单位与管道产权单位双方确认迁改范围及方案,由管线产权单位编制方案及概(预)算书,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偿协议。

(四)企业安置用地及补偿。厂矿企业拆迁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土地安置原则上按厂矿企业安置用地批复面积统筹安置。

(五)一次性包干费用。

1.宅基地安置区公建设施补助费:根据民房安置数量,按每安置一户补助6万元,用于安置区公建设施建设。

2.工作经费。按征地面积2000元/亩,拆迁面积40元/平方米核定,作为县(市、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四、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原则上按当地县(市、区)政府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考核

根据市政府对沿线县(市、区)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征地及拆迁日常工作节点目标由嘉兴市市域外引供水工程指挥部实施专项考核,对按时做好土地报批、按时完成征地及拆迁工作各关键节点目标,工程建设期间和谐稳定的,由嘉兴市市域外引供水工程指挥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嘉兴市市域外引供水工程指挥部另行制定。

六、实施主体

沿线各县(市、区)政府为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产权属市级的管线迁移,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予以配合。同时,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设立征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配合审计单位做好项目的相关审计工作。土地报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拆迁安置用地由当地政府选址,与项目同步报批。

上述费用须经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认可,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并按征迁进度按时拨款,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七、其它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按确定的征迁范围完成征迁并补偿到位,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的部分经费,节余归己,超支不补,节余费用应用于其它水利项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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