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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0: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已经八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

若干财政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四个行动计划”,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在充分整合现有市区财政支农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级认真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积极申报中央和省农田水利建设和圩区整治项目。对经省以上批准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水利重点县项目,市财政承担50%的地方配套资金。经省批准的圩区整治项目,市财政按财政投入资金的30%进行配套。经市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维修等项目,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承担三分之一的建设资金。

(二)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经省批准的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田园综合体、现代园、特色园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市财政承担50%的地方配套资金。对申报审核通过的市级农业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等所在区、特色农业强镇所在镇(街道),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资金总投入的20%),重点支持其基础设施提升、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建设、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组织机制创新。

二、落实各项粮食补贴政策,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三)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高效创建。市、区两级财政整合资金对市本级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元补贴,对通过联合社统一申报规模种粮面积的社员,增加每亩20元奖励;对在农经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含)以上〕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番薯、玉米等旱粮作物的,按种植旱粮面积,在省财政每亩125元直接补贴的基础上,增加每亩75元直接补贴;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在省财政每亩60元直接补贴的基础上,增加每亩40元直接补贴。市财政对经实产验收评选的常规晚粳稻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3~5万元奖励;对常规晚粳稻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含)以上、验收亩产超过700公斤的前五名各奖励2万元;对其他晚稻高产示范方面积100亩(含)以上、验收亩产超过80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2万元;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含)以上且流转年限5年(含)以上的,给予村(社区)每亩100元一次性补助。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市财政确保落实省定地方储备粮计划补助资金。

(四)提高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市、区两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鼓励各级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服务,加大粮食生产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科学施肥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考核力度。市、区两级财政对市本级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按技术部门要求,为水稻种植散户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达50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补助;对市本级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等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服务,且机插面积达到10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补助。

三、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开展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市财政对列入美丽乡村精品线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每条精品线15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列入美丽乡村示范镇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每镇20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列入A级景区示范村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每村10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列入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每村2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以上示范创建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市财政对经市、区两级考核合格的优美庭院创建示范村,给予每村3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被评为乡村3A、2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每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

(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市财政对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点,给予每个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用于设备采购和房屋建设,同时给予每村每年5万元的运维经费补助;对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按区财政年度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七)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市、区两级财政对落实秸秆还田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没有秸秆露天焚烧的村,按稻、麦、油菜等农作物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奖励;对市本级秸秆收集组织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对购置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械的,在落实中央及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50%(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购置额的80%)。市财政对市本级参加整村机械切碎翻耕还田、腐熟还田的村,按稻、麦、油菜等农作物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补助;支持联合社组织开展秸秆还田工作,对市本级联合社内社员进行秸秆还田的,再给予每亩20元奖励。

(八)实施农村绿化造林。市财政对当年新增的生态林,给予每亩600元补助;对当年新增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珍贵树种造林、乔木经济林,分别给予每亩1200元、100元补助,连续补助两年;对新认定的市级绿化示范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森林城镇”“森林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生态文化村、省生态文化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生态林,自种植后的第3年起连续3年给予每亩每年60元的养护补助;对京杭大运河嘉兴段沿岸绿化按新建成的绿化造林面积,给予每亩2000元补助。

(九)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实施市本级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工程,对完善农村气象服务基础设施、开展基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标准化建设和暴雨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的,市财政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对列入市本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村(社区)创建计划并完成创建的,给予每村(社区)1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防灾减灾标准村(社区)的,再给予1万元补助;对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五星级、三星级庄稼医院,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对按标准建设且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实行连锁经营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给予每个每年3000元长效管理经费补助。

四、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全面提高自然灾害防范能力

(十)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水稻、小麦、大麦、油菜、大棚、露地蔬菜、大棚蔬菜、葡萄、露地西瓜、大棚西瓜、公益林火灾、商品林火灾、林木综合、柑橘树、生猪、能繁母猪、奶牛、鸡、鸭、鹅、淡水养鱼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市财政承担省要求地方配套部分的50%。市、区两级财政对水稻、小麦、大麦、油菜等政策性保险中的农户自负保费进行全额补助;创新开展农用机械综合保险等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对参加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给予50%保费补助。

(十一)建立涉农担保风险补偿。对农业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提供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入会金总额)1倍(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5%~3.0%给予风险补偿〔累计风险补偿不高于注册资本(入会金总额)的30%〕。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十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市、区两级财政对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服务项目设施建设的,按投资规模,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市财政对新创建成立的粮食产销类联合社,给予15万元奖励;建立财政补助金额与入社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数量、联合社提供服务质量挂钩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10~15万元奖励。

(十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壮大。市财政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市统一组织的国家、省、市农产品展销会参展经费。对市本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农展会所发生的摊位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十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战略。市财政对经“三品认证”并新获得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经“三品认证”并新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复评获得省、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区域品牌创建。

六、支持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促进农产品流通规模化

(十五)支持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主体新建、改造经营设施(包括冷链系统)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不含土地款,下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实际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的主体新开设的经营网点,其单店面积在100㎡(含,下同)、500㎡、1000㎡以上且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市财政对按市政府要求设立的面积800㎡以上的常年性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补助;对由市级部门(单位)结对帮扶的集体经济薄弱村依法申请设立且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农产品收购服务组织,年收购农副产品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七、全面提升现代农民素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市、区两级财政对参加初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4天32学时),人均10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中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天40学时),人均20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均5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农业专业技能和绿色证书培训,人均4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农民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学费的80%给予补助。市财政对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按省级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

(十七)加大农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市财政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新进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后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工资外津贴;对经认定的农业领创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在创业期内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补助;对首次获得高级职业农民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

(十八)支持农业自主创业。鼓励大学毕业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人员等开展农业自主创业。市、区两级财政对其开展农业生产设施方面建设的,按投资规模,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农业创业创新。

(十九)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对优势良种选育、种业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主体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给予适当补助;对当年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品系),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列入浙江省主导品种的新品种(品系),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其他事项

(二十)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引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农业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奖补政策。

(二十一)强化支农项目准入。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台账记录。凡台账记录不规范、上一年度以来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产品不合格、被查处存在秸秆焚烧及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当年财政补助申报资格。

(二十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中涉及的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按1:1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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