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7年度 > 2017年第10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0:1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八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2.2  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启动应急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区域联防联控

4.7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以上、之间的含义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大气重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市政府建立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领域污染减排措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大气重污染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大气重污染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按照嘉兴区域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原则上各地预案中的分级预警标准与本预案保持一致,应急响应措施不得宽于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负责全市大气重污染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滨海办(港务局、口岸办)、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导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大气重污染和大气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和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嘉兴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城市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

(11)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加强预案宣传工作,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大气重污染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舆情管控。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落实大气重污染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绿色生产管理方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做好厂区洒水、车辆冲净、污水回用、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3)市经信委:牵头制订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包括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产能限制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市属企业限产措施;减少或停用燃煤机组发电,会同电力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市内电力调度事宜;负责督促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参照有序用电计划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订大气重污染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开辟通讯绿色通道,及时发送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指挥通讯保障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负责中小学生的防范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大气重污染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公安局:负责研究制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加大对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加大对大气重污染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6)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负责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7)市环保局: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研究制订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8)市建委:负责研究制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城市道路、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等扬尘控制及应急防治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订大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制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大气重污染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因大气重污染导致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10)市农业经济局: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市商务局:负责大气重污染期间应急物资的供应、调配。

(12)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大气重污染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城市生活垃圾、树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4)市滨海办(港务局、口岸办):指导乍浦港区、海盐港区、独山港区做好大气重污染期间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15)市应急办:及时报送大气重污染紧急信息;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气象干预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未来天气过程趋势,为市指挥部提供预测预警决策参考;会同市环保局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准确度;会同市环保局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17)嘉兴电力局:会同市经信委做好电力调配工作,制订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对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限电减排措施;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包括火电企业限产后外购电力)。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应对工作。

2.2  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对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全面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3  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市指挥部组建,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市专家咨询组由各有关部门推选1~2名各自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嘉兴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没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县级城市可采用省控或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统计计算)。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250之间。

(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51~300之间。

(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

(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以上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以上。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3.3.1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本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3.3.2  预警发布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市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通过市气象局、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应急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四是由市经信委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大气重污染预警短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1天或2天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环保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气重污染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启动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嘉兴。

(3)出现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大气重污染专项应急响应方案。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与大气重污染事发地周边地市进行沟通协调,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条件成熟时,可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4.4.1  四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当减少户外教学活动,加强师生的防护指导和自我保护教育。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气温在30℃以上时,一、二级保洁道路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3次;气温在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③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100%”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工地应重点加强管理。

④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做好厂区洒水、车辆冲净、污水回用、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⑤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强对加油站和储油库、港口码头和堆场的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巡查力度,以“分片包干、定点定人”的方式加密执法检查,确保区域内秸秆“零焚烧”;加大露天焚烧城市垃圾、露天烧烤行为的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主要交通要道沿线等重点区域的黑烟囱和垃圾焚烧,确保无明显的视觉污染。

4.4.2  三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停留时间;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教学活动,减少室内剧烈体育活动,酌情开展非身体剧烈活动、一般的社会实践教育课程,并做好保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气温在30℃以上时,一、二级保洁道路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4次;气温在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100%”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做好厂区洒水、车辆冲净、污水回用、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⑥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加强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执法监管。对全市范围内热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化纤、石化、化工、印染、涂装、印刷、铸造、皮革、有色金属冶炼、混凝土搅拌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拒不停产整治或停业的,依法断水断电;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连续发生污染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

②加强扬尘、烟尘管控。开展针对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理;加大建筑工地扬尘监管,对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施工工地,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对露天焚烧城市垃圾、农村秸秆和城市露天烧烤行为开展全域执法巡查。

4.4.3  二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学生户外教学活动,包括停止户外的体育比赛、户外大课间活动、户外体育活动和体育课,停止户外社会实践教育课程或活动,可酌情开展非身体剧烈活动的室内体育活动,并实施相应保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实施道路保洁专项保障措施,对城市主次干道增加作业频次,提高道路机扫率。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气温在30℃以上时,一、二级保洁道路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4次;气温在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3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⑤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100%”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⑥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污染物排放减少15%以上的要求,有效落实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工序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停产。具体措施由《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产能限制专项应急行动方案》明确。

②实施重点管控工地停工。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D级的建筑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具体措施由《大气重污染施工和道路扬尘控制专项预案》明确。

③加强烟尘管控。对露天焚烧城市垃圾、农村秸秆和城市露天烧烤行为开展全域执法巡查。

4.4.4  一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市民关闭门窗,并在污染消除后及时开窗通风;老幼、体弱者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慢性基础疾病的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频次,气温在30℃以上时,一、二级保洁道路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5次;气温在3至30℃时,路面洒水每天应不少于4次。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⑤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和《嘉兴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100%”目标和“七个规定动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⑥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⑧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污染物排放减少30%的要求,在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新增一批停产、限产企业,有效落实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具体措施由《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产能限制专项应急行动方案》明确。

②进一步加大重点管控工地停工力度。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具体措施由《大气重污染施工和道路扬尘控制专项预案》明确。

③实施交通限行。三环东路~三环北路~三环西路~嘉杭路~长水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区域,对运输散装建筑材料、渣土(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及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土、废物及其它废弃物)等易扬尘物品的载货汽车实施限行;中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对机动车(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校车、运输农副产品车等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

④加强烟尘管控。对露天焚烧城市垃圾、农村秸秆和城市露天烧烤行为开展全域执法巡查。

⑤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天气、环境监测研判,整合“人工影响”力量,积极利用有利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5  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  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托长三角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省市在应对大气重污染方面的区域协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强化与周边城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大气重污染的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地市提出污染减排支持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减缓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4.7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环保、气象部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24小时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有关大气重污染事发地政府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大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7  附则

7.1  以上、之间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组织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订及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市指挥部派出执行监督组对相关部门、各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根据本预案另行制定。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