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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09:1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席会议精神,针对我市在部分行政执法案件中出现的“行政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不清楚、程序履行不规范、法律适用不准确、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学法进行时”(政府组成人员集中学法环节)纳入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推进学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公平公正。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确保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流程、时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明确行政执法权责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在我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无执法证件或执法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规范委托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其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实施的,均不得实施委托。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坚持受案、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二)要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要求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完善送达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四、确保适用法律准确

(一)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或者变更重大行政决定的,除了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行政处罚,应当明确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应当明确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根据行政执法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从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适用是否准确、履行职责是否到位以及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抽查。评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

(二)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办理复议申请,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加大纠错力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普遍违法执法行为,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时,要积极应诉答辩,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80%,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30%。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细化执法流程,公开执法职权,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监察、司法机关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规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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