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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城乡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5:2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落实“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战略导向,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实施市区城乡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对经营嘉兴市区城市公交和二、三级城乡公交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实行以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为主的财政补助政策,具体包括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服务购买、新购车辆补助、公交科技建设补助和公交场站建设贴息补助。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34号),由市交通运输局以成本规制办法为基础,以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方式保障市区城乡公交运营系统正常运营。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以每公里定额成本和营运公里数为主要计算依据,以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和财务决算为主要清算依据,以年度目标任务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绩效考核依据,实行成本定额动态管理,即对公交企业定额内运营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政策性因素增长相应调整成本定额,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有效实施。

(二)新购车辆补助。对列入市政府公交车辆购置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新购车辆和更新车辆,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中新增车辆按车辆购置额的三分之二补助,更新车辆按新旧车辆购置金额差价的三分之二补助。

(三)公交科技补助。对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公交科技智能化管理设备,由财政按设备实际购置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四)公交场站贴息补助。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交站场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3〕143号)精神,对公交企业的公交停保场建设专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二、明确资金分担机制

对财政安排用于市区城乡公交运营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新购车辆及公交科技补助资金,实行“市级为主、分级承担”的市与区分担机制,由市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南湖区分担50%,秀洲区分担30%,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担20%。三个区分担的补贴资金由各区按公交补贴预算50%上缴市财政先行支付,年终通过资金清算予以结算。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主体,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的行业管理,监督相关单位制订和执行公交车辆购置计划年度方案、公交绩效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并在次年初按照成本规制和绩效考核办法,提出上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清算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公交企业财政补贴政策,核实公交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数据,统筹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并做好补贴资金的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工作。要加强对公交企业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监督。同时,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嘉通集团对下属公交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方案予以完善规范。

(三)嘉通集团要建立公交企业监管机制,指导公交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公交企业的人员结构、工资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方案,加强公交企业资产和资金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指导市国鸿公司二、三级城乡公交按独立核算的要求建账建制。

(四)公交企业要提高公交运行质量,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完善资产(车辆)、资金、人员、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制订增收节支措施,建立经营业绩奖惩机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交企业车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为8年。

(二)本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三年。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情况变化的,作相应调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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