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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5: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嘉兴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嘉兴市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为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是产业基金出资人和管理运营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审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管委会决议,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并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履行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基金中心主要职责:除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外,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负责选聘基金管理人,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委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产业基金设立和参股各类基金的建议。同时,为子基金的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应按照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区域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设立,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遵循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主导设立母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报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参股设立母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母基金发起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产业基金参股的申请,并提交基金组建方案,报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参股设立子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子基金发起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产业基金参股的申请,并提交基金组建方案,报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申请内容包括:产业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及组织形式等。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对投资对象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25%参股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确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条款(一)限制。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在嘉兴市注册;

(二)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领域;

(三)投资于嘉兴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参股金额;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中心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管委会批准后,总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中心可提出建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产业基金的退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利、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以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收益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产业基金的退出由基金中心负责,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利、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协商约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被投资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回收的资金转入基金中心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人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中心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嘉兴市有分支机构,与嘉兴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为发挥产业基金整体使用效益,管委会办公室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产业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管委会审定报批后,对产业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管委会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产业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基金中心每季度向管委会提交《被投资企业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告管委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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